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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桂民四终字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8-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桂民四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广珍,女,1959年1月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东浦,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征生,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浦县启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东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征生,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广珍因合伙及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广珍的委托代理人吴文钦,被上诉人郭东浦(同时作为第三人启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张征生(同时作为启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0元(上诉人已预交)及一审诉讼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 判 长 梁 瑜
    代理审判员 谭 庆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一 君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国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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