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远林土地纠纷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4-17)
吕远林土地纠纷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州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远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远志,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生银,男,1949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远明,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保靖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明勇,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清秀,女,1948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玉蓉,女,1968年1月7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彭清秀的侄儿媳妇。
上诉人吕远林因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6)保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吕远林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远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为205元,由上诉人吕远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代建
审 判 员 余 霞
代理审判员 王 波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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