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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15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18)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良兴,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税成全,男,生于1952年5月11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杨良兴为与被上诉人税成全买卖煤炭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5)巴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月5日,被上诉人税成全承包经营巴东县野三关镇泗渡河村仙人(仁)岩煤矿4号煤井期间,与上诉人杨良兴签订协议,由杨良兴代销其在2001年1月5日前所生产的煤炭。合同期满后,2001年3月10日,上诉人杨良兴拖走被上诉人税成全粉煤22农用车、块煤3车,并给税成全出具“今拖到仙人岩煤矿4号井税成全经手的粉煤22农用车、块煤3车、计币2680元。经办人杨良兴,2001年3月10日。”的书面凭据1份。此后,税成全多次向杨良兴索要煤炭欠款,杨良兴均以该煤款含有其为税成全销煤的工资以及应抵扣其租用煤坝、修公路的支出而拒付。税成全便在杨良兴出具的书面凭据上添上“欠条”二字,并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良兴偿付税成全煤炭欠款人民币1480元,定于2005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税成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512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21元,其他诉讼费185元,均由杨良兴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陈 明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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