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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8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21)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先勇,男,生于1970年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个体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高龙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华,男,生于1979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卢先勇为与被上诉人王小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代理审判员 黄 剑 锋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


    巴东县人民法院:

    卢先勇与王小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一、你院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评议结果与判决结果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

    二、你院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

    三、王小华起诉要求卢先勇赔偿误工损失1000元,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你院在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亦未作任何认定,故你院判决卢先勇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证据不足。

    四、卢先勇反诉要求王小华支付运费,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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