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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159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25)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再友,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凤县绿水乡农技站(以下简称绿水农技站)。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站站长。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谭再友为与被上诉人绿水农技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04)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绿水农技站于1999年集资修建门面14个,后将其以20 年至33年不等期限出租。田梅英为其子刘某租用了第七、八号两间门面,后因未交齐租金等原因将该承租房介绍给谭再友,并由田梅英代理谭再友与绿水农技站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了租房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绿水农技站将门面两间以1.6万元租给谭再友使用,租期为30年。使用年限内如果绿水农技站出售该门面,谭再友享有优先购买权。谭再友转租门面须经绿水农技站同意。合同成立后,谭再友在未征得绿水农技站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七号门面以800元/年转租给向世鹏。由于这些门面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管理难度大,损坏严重,绿水乡党委及政府经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于2004年4月13日发出公告竞卖绿水农技站所有门面。公告要求有意竞买者须于4月18日下午6时前到乡政府报名登记,并交抵押金(一层门面)每间5000元,原租赁房屋的已收租金抵作押金。唐其学与谭再友均报名参加竞买第七、八号门面。2004年7月1日,绿水乡人民政府组织并主持召开绿水农技站门面竞卖会,并规定竞买同等价位下,原门面租赁人胜出。唐其学以29000元竞买第七、八号门面成交,当日取得成交确认书,并于7月4日交清了购房款。绿水农技站与谭再友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谭再友腾退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再友同意解除与绿水农技站2002年1月1日订立的租房合同,腾退其承租的七、八号门面;

    二、绿水农技站同意退还谭再友交付的16000元租金,另补偿谭再友人民币38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其他诉讼费830元,合计2000元,由绿水农技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其他诉讼费710元,合计1880元,由绿水农技站承担1000元,谭再友承担88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代理审判员 黄 剑 锋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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