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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13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25)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利川市支行(以下简称利川建行)。
    负责人张治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华,恩施州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本颜,男,生于1945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利川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伍本颜支取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厦门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本案的主要事实,即取款人“吴本源”在厦门支行支取伍本颜的存款时所使用的龙卡是真卡还是伪卡,以及从何处得到准确的帐号和密码,尚需待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方可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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