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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13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8)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定,男,生于1965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宗武,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略)。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国定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5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国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国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其他诉讼费279元,共计433元由上诉人胡国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学贵

    审 判 员 朱华忠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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