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13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8)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定,男,生于1965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宗武,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略)。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国定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5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国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国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其他诉讼费279元,共计433元由上诉人胡国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学贵
审 判 员 朱华忠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