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原民初字第150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3-9-4)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原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李怀科,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家,原阳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爱,女,1960年2月12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怀礼,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守乾,男,193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吴继广,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守聚,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玉海,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呈文,新乡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王杏兰乡李杏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怀志,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科与被告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玉海、王杏兰乡李杏兰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银 福
审 判 员 毛 贻 国
审 判 员 陈 发 领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苗 伟
责编: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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