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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原民初字第150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3-9-4)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原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李怀科,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家,原阳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爱,女,1960年2月12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怀礼,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守乾,男,193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吴继广,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守聚,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玉海,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呈文,新乡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王杏兰乡李杏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怀志,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科与被告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玉海、王杏兰乡李杏兰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银 福

       审 判 员  毛 贻 国

       审 判 员  陈 发 领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苗  伟

    责编: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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