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驻刑少终字第10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2-2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3)驻刑少终字第10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花,女,62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赵宝军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治业,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花之子。
原审被告人朱小坡、又名朱二坡,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8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彦明,男,住西平县柏城镇北马道口33号,市民,系被告人朱小坡之父。
原审被告人朱志刚,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富业,男,系西平县专探乡朱庄村农民,系被告人朱志刚之父。
原审被告人吕自力,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回族,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满堂男,系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民组农民,系被告人吕自力之叔父。
原审被告人李亚辉,又名李大辉,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回族,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1年9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庆民,男,住(略),农民,系被告人李亚辉之叔父。
辩护人崔成义,系驻马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吕自力、李亚辉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西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其旭、王玉春、魏拥军、李世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花的委托代理人赵志业、原审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朱自力、李亚辉及其辩护人朱彦明、朱富业、吕满堂、李庆民、崔成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吕自力、李亚辉于1999年1月16日夜在环城乡王店村及柏城镇塑像处先后实施抢劫并致赵宝军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小坡于1999年8月27日供述:今年年前的一天下午5—6点钟,我从家出来走到东街园林大酒店东边碰见朱志刚,我们二人到工人俱乐部打台球,在此碰见吕自力和李大辉,之后李大辉提出到他庄玩,我们四人就坐三轮车去了,我们先到村委对面打电子游戏,到六、七点钟,李大辉让到他们村舞厅滑冰,我们在舞厅玩有二十多分钟,碰见的都是我们不认识的人,玩后李亚辉提出到那边碰见人抢点钱,俺几个都同意了,我们到王店村委北边十字路口又正西,走有一百多米路北沿的猪场那,我们在路边蹲着等,大约有半个小时,从东边来两人骑一辆自行车的,到跟前才看清是一男一女,李大辉和吕自力上前拉着不让他们走,站他们站那,那男的下车问干啥的,大辉上去打那男的一拳,又把那男的甩倒在地,大辉上去按住他,还掏出一把刀照那男的身上砍一下,吕自力和朱志刚上去架着那个女的,让她掏钱,那个男的和女的把自己的钱掏出来,李大辉和朱志刚接住钱,吕自力还从他们身上抢走一块手表,我不知道是啥牌子的,表和表带都是黄色的,吕自力和朱志刚拉那个女的时,吕自力还拿一把尖刀架住那女的,走时吕自力把他们的自行车抢走了,李大辉还叫那两个人一直往西走,不能回头,俺几个正东时,吕自力把抢的表给我了,俺几个到村委北十字路口走到河堤上又拐到吕自力家,在他家吃的包子,喝的稀饭。这次抢劫时,李大辉和吕自力每人拿一把一尺来长的尖刀,我拿的折叠刀。大约到十点多钟俺几人从吕自力家出来进城,李大辉和吕自力还拿住他们的尖刀,我拿的折叠刀,朱志刚也拿把刀,我们出来时,吕自力骑住所抢的自行车,走到北关桥头,我和李亚辉、朱志刚坐三轮车,朱志刚说到棠溪商城好莱坞影视厅玩,进城后,我们先到好莱坞录像厅,在那看录像到十一点左右,李大辉让到北街抢点钱去,俺几个同意了,我们出来后沿护城河路正北,走到邮电局北边路西一个美容厅,俺几个进去洗头洗面,进去后,他们在洗头洗面,我在那玩,洗有一个多小时,俺几个出来正北时,李大辉让到柏城商场门口再商量抢点钱,我们到商场有十来分钟,又到老塑像处,朱志刚蹲到路边,吕自力和李大辉到路西边,我和朱志刚在路东不到十分钟,我没注意从哪过来一男一女,二人离我们有十来米时,李大辉从从路西边过来给我说,过来两个人,随后他又去路西沿,我们蹲的地方在塑像南边有五十米左右,那两个人推着自行车过来后,李大辉上去拉着人家的自行车,那人问干啥的,李大辉说啥我没听见,那人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他往身上掏东西,我和吕自力拿着刀子也围上去,那女的问干啥,朱志刚把那女的拉一边,那男的反抗,我上去拿住折叠刀照他肚子扎两刀,扎完后那个男的就躺地上了,吕自力上去掏他身上的钱,掏完钱后,我们见那男的躺地上,我们就跑了,临跑时,吕自力和李大辉把这个人的自行车推跑,把王店抢的自行车放那了。抢的有钱,谁拿的我不知道,还有一辆女式自行车。我跑时刀子扔到半路上,扔哪我也不清楚。
(2)被告人朱志刚于1999年6月17日供述: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七点多钟,我和朱二坡在俱乐部打台球时,吕自力和李大辉去找我们,我们四人见面后就去王店玩,到王店后我们在游戏厅玩,玩有三个小时,俺四个又去舞厅玩,玩一会,李大辉说,走吧,弄点钱花花去。我们问上哪,李大辉说:到筷子厂那。后俺四人就步行正南走到十字路口正西,在十字路口西边一、二百米的地方,我们蹲到路边等,当时李大辉拿把一尺来长的尖刀,我掂的砖,吕自力和朱二坡没拿东西,这时有十一点多钟,一会从东边过来两个人骑一辆自行车,到我们跟前见是一男一女,这两个人到我们跟前,大辉站到路中间拦住车把,把那男的拉下车,大辉拿刀到男的跟前向男的要钱,俺三个也威胁那男的,让拿几盒烟抽抽,那个女的说,都不是多远人。大辉问那男的要钱时跺他一脚,又用拳朝他脸上打一拳,吕自力打那女的一耳光,并说有钱没钱,那女的也没吭气,吕自力就从兜里掏出钱,大辉向那个男的要手表还要的有钱,我们抢完后叫那一男一女正西走,不能回头,大辉把他们的自行车推走了,然后俺四人一块正北又正东走魏常上河提进城了。这次抢的有一块男式手表,有一百多块钱,俺几个花了,还有一辆自行车,大辉推着,我不知道弄哪去了。我们四个到吕自力家吃点饭,当时有2点多钟,吃完饭我们说睡觉,大辉叫进城玩,吕自力拿一把魔术刀,半尺多长,大辉骑住我们抢的自行车,进城后,我们走北关去“好莱坞”影视厅看录象,到那后,我们玩有三个小时,我让下去吃饭,接着我们四人就顺护城河路正北走邮电局十字路口吃的饭,我们到邮电局往北对面路西美容美发厅洗面,在那玩有一个来小时,洗后,我们四人就一块正北转,走到塑像南边一点,大辉说:“没事,还抢,抢了就有钱来。”大辉说后,我们都同意了。然后我躲在路东沿,二坡也在东边站,大辉和吕自力躲到路西,这时从北边过来两个人,是一男一女,男的还推一辆自行车,这两个人快到我们跟前时,大辉上前拦住他们,俺仨也围过去,大辉问那男的要钱,那男的说啥我也没听清,可能给大辉吵了,我和二坡上去拉住那个女的胳膊,我问女的咋回事。然后二坡去帮大辉、吕自力拦住那男的,大辉过去抓着那男的头发就打,吕自力上去也打,这时大辉吆喝着:“刚,赶紧跑,砍他一刀”。二坡说:“赶紧去医院吧,一会别救不过来了。”说着我们从塑像那正东,去吕自力家睡觉,我们四个跑时,我见那个男的卧地上了。抢的自行车是绿色斜梁,车有六七成新。
朱志刚于1999年6月8日供述:我穿的是黄色夹克、兰裤子,吕自力穿的是黑夹克、兰裤子。
朱志刚于1999年6月29日供述:我们等有十来分钟我没注意从哪过来一男一女推着自行车,我和二坡在路西沿,大辉和吕自力在路东沿。抢后我们一直正北从老十字街上王店吕自力家去了。
(3)被告人吕自力于1999年5月21日供述:今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和朱志刚、李大辉、朱二坡四人到环城乡王店村西东边的柏油路上(筷子厂北)碰见一男一女合骑一辆自行车,李大辉把那男的拉下车,那男的问弄啥。朱志刚拿一把钢把小刀,朝那男的头上砍几刀,那男的蹲那了,我们四个人都上去跺几脚,那女的喊叫,李大辉朝那女的胸口处跺几脚,打后,李大辉推着他们的自行车,我们四个人步行由王店街正南向汤买赵走,到西关洪河桥上,朱志刚把刀扔到桥南边的洪河里了,我们四人到“好莱坞”影视厅,在那朱志刚看有半个小时,我们四人到农行对面小香港美容厅玩有一个小时,到十二点十五分,李大辉骑着那辆自行车先走,说在塑像处等我们,我们三个步行到塑像那,一会,我见有一男一女骑一辆自行车由南向北沿路东过来,我们四人就准备抢劫他们,我和李大辉在路西,朱志刚、朱二坡在路东,李大辉把自行车扎在路东边,那一男一女走近时,朱二坡对李大辉说,他认识那女的,李大辉就上去拉那女的,把那女的拉下来,那男的说弄啥的,朱二坡过去说杀你的。那男的说,在这你还想打我啊?朱二坡说,就在这打你。那男的说,我是公安,我在这要抓你。李大辉上去跺那男的一脚,朱二坡上去用折叠刀朝那男的大腿上扎一刀,那人一手捂着大腿,另一手捶朱二坡,朱二坡抓着捶他的手,朝那男的肚子上扎一刀,然后又向胳膊上扎一刀,那男的倒在地上,我们四人上去朝那男的身上跺几脚,我们把在王店西抢的自行车扔在塑像南边,李大辉推着这一男一女的自行车跑了,跑到东后街“清香斋”门口处,把自行车扔那,我们坐三轮车跑回家了。“清香斋”是李大辉姑父开的饭店。李大辉当时在花池那拾一木棍,那男的倒地后,李大辉用木棍朝那男的身上打三、四棍,木棍后来扔在花池里了。朱二坡的折叠刀扎人后朱二坡装兜里带走了,后来我见还挂在身上。我穿草青色衬衣,里面穿秋衣,朱志刚穿一身兰西装,里面是白秋衣,朱二坡穿麦黄色,大辉穿黑色夹克上衣,下身穿牛仔裤。当时抢一个包,包里有化妆品,李大辉把包扔到花池上了,我们没拿走。
被告人吕自力于1999年5月22日供述:李大辉1.75米左右,瓜子脸,中分头,右眼下有个小黑痣,20岁,他穿的是黑色夹克,好象皮子一样,下身穿牛仔裤,重兰的,他没拿东西,当时在现场拾一木棍,对了,李大辉那黑还带了一顶兰色牛仔大沿帽,前面还有一个红色牛头。朱二坡1.72米左右,属鸡的,18岁,瓜子脸,中分头,头发黄色,罗圈腿,脸上有青春豆,说话有点不清,那黑他上身穿黄色夹克,带一把折叠匕首。朱志刚1.65米左右,他最低,属鸡的,今年19岁,瓜子脸,中分头,一身兰西装,内穿高领白秋衣,他那天晚上带一把不锈钢西瓜刀,有一尺来长。那天我穿棕色衬衣,内穿一件兰色浅领秋衣。
(4)被告人李亚辉于2001年9月26日供述:我记不清是哪一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吕自力、朱二坡、朱志刚四人到俺村北边的舞厅里玩,去时我们都步行,走俺村委北边的十字路口正西,走到十字路口有一百米左右的地方,从后边过来一男一女骑一辆自行车,男的带着女的,当时有十点多钟,天很黑看不到那人的面目,这两个人过来后,朱二坡、朱志刚上去拦着人,叫人家下车,那二人下来后,朱二坡、朱志刚就问人家要钱,我和吕自力也围过去,朱志刚和朱二坡抓着男的就搜他的钱,我和吕自力对付那个女的,吕自力拉着女的手搜她的钱,接着让他们把自行车留下走了,这两个人走后,汤买赵的小毛骑辆摩托车过来,我让小毛把我带到汤买赵路口,我下车后等着朱二坡、朱志刚、吕自力,等一会,朱志刚过来,俺俩就坐一辆摩托车进城了,朱二坡和吕自力在后边没过来。我们抢二十多元钱,一个男式手表是吕自力抢的那个男的,还有一辆女式自行车是重颜色的,车子不是新的。我们抢的钱坐三轮车花了,手表是我们四人于当晚在原来的“东风剧院”门口西边的一家回民食堂吃饭时押给老板了,我不知道自行车弄哪去了。我们几个进城后吃的饭,吃了饭去塑像南边“圣择”录像厅看录像,他们三个人一块走了,我看录像到十二点时,朱二坡、朱志刚上去喊我,吕自力在外边等我,我们出来后,我也没注意是否有自行车,我们四个出去后拦一辆脚踏三轮车,俺四个坐车在城里转着玩,我也不知道转到几点在城里转几圈就到护城河路与农贸路口下车了。下车后朱二坡给人家七元钱,朱志刚、吕自力在前边走,我在中间,朱二坡在后面走,朱志刚、吕自力走到前边离塑像没多远路东边等我和朱二坡,我和朱二坡走着撒着尿走的慢,走到朱志刚和吕自力跟前时,从北边走过来一男一女骑一辆自行车,这两个人到朱志刚和吕自力跟前被他俩拦着了,俺俩一看他俩劫着人了,俺俩就赶快过去,当时那个女的被拦住后蹲一边不吭气,朱志刚上去向男的要钱,我没听清男的说的啥,朱志刚照他屁股上跺一脚,我上去也跺他两脚,把那男的跺倒了,朱二坡、朱志刚、吕自力拾砖头砸那男的,我没注意他们向女的是否要钱,打了之后我前面走,他们三个也跟过来,快到塑像处朱志刚又拐回去说男的说话硬,他到男的跟前往那男的身上舞两下,我没看清他用啥舞那男的身上,他拐回来时我见他手背上有血,当时吕自力推着抢的自行车,后来我还听到那女的在那吆喝,也不知道她说的啥,我们几个抢了这一男一女之后就顺护城河路正北,走到东街俺姑父吕保成的食堂那,我和朱志刚翻院墙进到食堂找到朱志刚的表妹王红丽,进屋时朱志刚一个人过去,我在外边等着,说了话之后俺俩翻院墙,当时朱二坡和吕自力已经过来,我们过去时吕自力抢劫的自行车放到食堂旁边的税务局家属院的楼梯口那,我和朱志刚出来时,自行车就没有了,后来我也不知道自行车弄哪去了。当天晚上我和吕自力、朱二坡都没拿刀,朱志刚说他带了一把小刀,这把刀我也没见,我在“圣择”录象厅看录象后,朱志刚说:咱几个转着玩,碰见人时打他,不中我用刀捅他,我带的有刀。
被告人李亚辉于2001年1月6日供述:吕自力、朱志刚、朱二坡俺四人转到塑像南边,俺是从三轮车上下来的,我和朱志刚在南边站,吕自力和朱二坡稍北点,俺四人都在花坛上站,这一男一女从北边过来时,俺几个在那小便。这一男一女从北边过来时推一辆自行车,走到朱二坡和吕自力跟前时,被朱二坡、吕自力拦住了,自行车是男的推着,俺问他是哪的,男的说他是派出所的,俺几个不知道谁说的:派出所的也打。朱二坡上去先跺这个男的一脚,跺了之后,俺几个又用砖砸这个男的,朱二坡用刀照这个男的肚子上扎两刀。我看见朱二坡照这个男的肚子下部扎的,另外一刀扎在这男的肚子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朱二坡照这个男的肚子上扎两刀我看的清楚,因为我在跟前哩,朱二坡扎这个男的时,这个男的己被俺打倒了。我想起来了,朱二坡扎住这个男的后,这个男的随后就倒了,我刚才说的是倒下后被朱二坡扎住的是我记错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朱二坡用刀扎住这个男的后,这个男的才倒地上。朱二坡扎了这个男的后,吕自力、朱二坡他俩从这个男的身上搜走100多元钱,其它还搜出啥东西我记不清了。俺三个打这个男的时,朱志刚拉住那个女的在一边站。朱二坡是用折叠式的小钢刀扎这个男的。搜了这个男的钱,吕自力推着这个被扎男的自行车从税务局楼上到“清香斋”饭店找朱志刚的表妹去了,到楼上后,我在税务所二楼面朝北在那楼梯上站,朱志刚从税务局楼上跳到平房上,又从平房上下到“清香斋”找他表妹去了,他去有二十分钟左右回来了,朱志刚过来后他没说啥就喊住叫走,俺俩又到楼下放自行车的那个地方去了,俺俩到放自行车那时朱二坡和吕自力已经走了,自行车也不见了。当天晚上我穿的兰色西装,下身的裤子也是兰色的,吕自力穿的是兰色夹克,朱志刚和朱二坡上身也是穿夹克,颜色稍浅些。拦截的一男一女有二三十岁,那天晚上在王店西猪场那抢有一辆自行车、一块男式石英表,俺从王店西边猪场那抢劫后,进城到原东风剧院西路南沿一家清真小餐馆吃饭时,俺在那吃的刀削面和四个小菜当时喝一瓶光肚仰邵酒,吃了饭因为没有钱,朱二坡和吕自力算帐时把手表押给人家了。
(5)被害人刘会林于1999年1月17日陈述:昨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王店村推着一辆斜梁女式26型自行车和海娜一块顺着王店村委北侧往西一条东西柏油路准备去花马刘村,刚开始我们二人走到村委北侧十字路口处时,看见有几个人在路口蹲着,我也没注意是几个人,之后我们二人又往西走,骑着车走有一百米左右时,在路口有几间小房子那时,被后面二个人赶上,他们几个也骑着车,拦着我的车把,其中一个抓着我的衣领说:下来,有点事。我接着下车,而后又赶过来二个人,也是骑车,一共是四人,他们骑两辆自行车。当时一个人在我脖子上架一把刀,后背有一把刀顶着,左侧腰里有一个人也用刀顶着,其中有一个冲我说:有钱没钱,拿来花花。我连忙说:有、有。接着他们搜我的身,并在我上身内衣兜里搜出百十元钱,我当时带的一双黑色皮手套及我单位发的一个“飞亚达”手表也被拿走了,手表背面有我们单位名称:“大桥船务处深圳仿埃菲尔铁塔竣工纪念”及铁塔图案,抢了我的东西的同时,其中有一个人还摸海娜的脖子、手脖看是否有首饰等物品。抢了我们之后,他们几个往东骑车走了,让我和海娜往西,海娜往东撵哩,一个人往海娜身上踢一脚,用刀子逼着不让撵……一共是四个人,一个是个头比较低,1.65米,头上带一顶带沿的帽子,脸型没看清,衣着不清,还有一个有17—18岁左右。另一个搜我身的孩比较瘦,着灰白色上衣,是夹克还是西服我没注意,长方脸,1.68米,手里是否有刀没注意到,有20岁左右,不超过22—24岁。另外还有二个人当时都在我后面,也都是20来岁,1.70米左右,都是本地口音。
被害人刘会林辨认笔录证实,现场提取的凤凰牌自行车系其被抢劫的自行车。
(6)被害人海娜于1999年1月17日陈述:昨天晚上8点多钟,刘会林骑自行车带着我,走到俺村委北边路口附近,路上站三个男青年,两辆自行车在路边停,我和刘会林走到那三孩跟前时,有二个孩把自行车往路边玉米垛上一推说:站住。刘会林停住,俺俩就下车站在路边,有二男青年把刘会林拉倒路边说:口袋里有钱没有?刘会林说:有、有,两个孩开始搜刘会林的身,把刘会林的衣服都搜搜。我看见那两孩拿两把刀架在刘会林的脖子上,有一个男孩站在我跟前说:别叫,叫了捅死你。这个孩拿一刀子顶住我腰部,他不让我动。有一个男孩搜了刘会林后又搜我身,把我的衣服都搜搜,没有搜出任何东西,还把我提的塑料袋也倒出来看看。有一个孩把刘会林的自行车骑走了,他们三个骑车正东走了,后我们就报案。歹徒一个十五岁,身高不到1.60米,上身穿棕色条绒外套,戴一顶黑布帽。另一个有1.75米,二十一、二岁,穿兰色西服,拿杀羊刀,七、八寸长,还有两个1.75米左右,二十二岁,拿一杀羊刀。被抢之前我和刘会林从那三个孩跟前往西走有五十米左右,那仨孩骑两辆自行车撵上我们抢劫的。我和刘会林碰见那三人时,那三人中有两个孩在自行车上骑着,脚点着地,另一个孩在路边站,他们共骑两辆自行车,被劫的有黑色皮手套、一百多元钱。
被害人海娜于2000年9月6日陈述:因为天黑,加上紧张没有细看,抢劫的人好象有4个。我们在村委北十字街西边正西走到离十字街有一百多米时,他们从后面骑自行车到我们前边截着我们,他们下车就用刀对着我们。我对这几个人当时就没有看清面目,根本就没印象。
被害人海娜于1999年12月17日陈述:四名歹徒抢劫后骑三辆自行车向东走了。
(7)被害人王春红于1999年1月17日陈述:我来报案。今天凌晨四点半左右,被四人抢劫,其中一个高个子,身高在177cm,留分头、四方脸,上穿白色夹克、胸前有兰色或棕色斜道,黑色裤子,年纪在24、5岁左右,这个人没拿凶器;其中有二个人个头差不多,在170cm左右,都穿的是夹克,瘦,都留中长发,一个孩头发有点卷,这两个孩每人拿把七、八寸的匕首,年纪在二十四、五岁左右;其中一个低个,在165cm、中长发、上穿黑夹克、圆脸、右眼眼角处好象有一个黑痣,年纪在二十三四岁,也拿个七、八寸长的匕首。今天早上凌晨四点左右,我和赵宝军一块步行从棠溪商城门面里出来步行往俺的“玉西”美容厅去,俺走的是护城河路,当我们走到塑像南约五十米处时,我见一个人在路东树背后站住解手,旁边放一辆26型自行车,另外一个中等个的孩在他北边站,俺走的也是路东沿,当俺俩走到解手那人跟前时,从路西沿过来两个人,一个是头发有点卷那孩,一个是低个。他们过来后,头发卷那孩过去抓住赵宝军的领子就说:站住把钱拿出来,配合点。赵宝军说:我是刑警队的,我给你们拿证件,还没等赵宝军把话说完,他们三个就先上去围住赵宝军,个子最低的那孩手里拿住匕首,拉住我的胳膊把我拉到一边,我想给他讲理,问他们是干啥的,这个孩说:别吭气,再说话我就扎死你。我也不敢再吭气了。这时,另外三个人在我北边有一米左右拉住赵宝军,我见头发卷那孩往赵宝军小腹部扎了三刀,扎时还说把钱拿出来,赵宝军被扎了三刀后就倒那了,他们三个就把他身上搜了一遍,也没搜出钱,光搜出来一个电话记录本、打火机和一盒烟,搜了后,头发卷那孩拿住刀又到我跟前伸手先抓住我的衣服领子说:把项链拿出来。我说:没有项链。他又往我脖子里摸摸,见确实没有后说:把你的耳环去掉。我说是假的。他说:看着也不象假的。他们把我左耳上的拽了,我自己把右耳上的也取下来,他也夺走来,之后又把我左上衣口袋里一百三十七块钱、一个打火机、一个“三环”牌钥匙抢走了,抢后,他们三个骑一辆自行车先正北,然后又顺柏城道正东跑了,剩下头发卷的这个孩在后头跟住也正北走,走有十来米远时,见他的自行车忘这了,他又拐回来骑他的车子,这时我见赵宝军腿上很多血,我就拉住他的车子不让他走,我说:你把俺哥(指赵宝军)先送医院。他说:我不管,你松手,你再不松手我扎死你,你赶快给他送医院,我往他腿上扎几刀,不送就没命了。说了他就骑车也是顺柏城道正东了。自行车是啥牌我说不来,都是26型的,前三人跑时把俺的自行车骑走了,把东边路沿他们的车子留那了。
(8)证人甘立宾证明:我在棠溪商城西边开办一个“好莱坞”影视厅,元月1日转给西街的学锋了。我认识朱志刚,他好象是专探人,经常和朱二坡来录象厅。
(9)西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中心现场距塑像南50米,王振昆综合批零部西8米的护城河路上有一男性尸体,尸体头东北,脚西南仰卧,尸体东侧地面有一175×80cm2范围的血泊,距尸体头部东北侧200cm处还有一双红色手套,尸体头部东侧是一个手提纸袋和女式挎包一个及现场照片。
(10)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死者体表共有两处创口,创⑴位于左骼前2.2cm、深3.5cm,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局部解剖此处创口是骼前动脉2/3破裂;创⑵位于脐右5cm处,创口长2.8cm,创口特征同创⑴,创道深达腹腔。分析说明:⑴死者腹腔内大量积血,骼前动脉破裂,肝脏破裂,分析赵系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⑵死者体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且创口较小,创道较深,故分析、损伤系单刃刺器形成。结论:赵宝军被单刃刺器刺破骼前动脉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1)证人李淑敏于1999年11月18日证明:我在地税所东边路南沿开个“清香斋”饭店。娘家侄叫李亚辉,平时喊他大辉。你们问我李亚辉今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在我饭店门前是否放一辆自行车我不知道,我平时就不理他,他也不争气。
(12)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1999年1月17日我大队在柏城道“玉西”美容厅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案件现场的“凤凰”牌女式双斜梁自行车一辆(系海娜的自行车)。
(13)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关于朱志刚、朱小坡、吕自力抢劫杀人一案,据朱小坡作案后把所用凶器(折叠刀)扔到县城菜市场西河沟里,经打捞未发现此物,受害人刘会林、王春红去向不明,第二现场王春红被抢去的纸袋破案后案犯供述逃跑时扔到现场花坛内,现场勘查时提取一纸袋(内有化妆品等物)同被告人供述吻合,后交给王春红但未履行正规手续。
(14)被告人的年龄证明。
被告人李亚辉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崔军军证明:李大会(辉)99年1月7日在我民工队干沉井工作,至1999年5月中旬工程完工,我负责工程记工。
(2)提交1999年元月份至5月份记工本一本:记载被告人李亚辉元月份出勤情况。
(3)李二辉证明:1998年12月底同李大辉经吕宏刚介绍到山西省沁水县打工,1999年5月同李亚辉、吕宏刚一块回来。
(4)证人吕宏刚证明:1998年12月27日李亚辉、李二辉与自己一块去山西省沁水县加丰镇武安村打工,工程结束后返回,李亚辉中间没有回来过。
(5)证人崔家伟证明:1999年元月其承包工程,其侄崔军军负责工地记工,吕宏刚介绍的李大会、李二会在其工地打工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控辩双方举证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告破来源于被告人吕自力的供述,而吕自力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的同时,还交代了多起抢劫伤人的恶性案件,这些案件经公安机关核查不实,说明被告人吕自力供述的可信程度不大。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李亚辉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海娜、刘会林、王春红陈述的情节相矛盾,四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也相矛盾。如被害人海娜、刘会林均陈述犯罪嫌疑人是骑两辆自行车撵上的,而四被告人均供述是步行到作案现场的,且实施抢劫的情节也不吻合;王春红陈述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方向与四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再如朱二坡、朱志刚称作案后从北街进城并到吕自力家吃饭,但李亚辉、吕自力称作案后从西关进城;朱二坡、朱志刚、吕自力供述进城后在“好莱坞”看录像,可李亚辉供述的在“圣择”录像厅,二者相距太远。因此,四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不变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崔军军、崔家伟、吕宏刚、李二辉均证实被告人李亚辉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在山西打工,对此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未能提供新证据进行合理排除。
(3)被告人抢劫赃物及致赵宝军死亡的凶器下落不明。
(4)侦查机关证明在第一现场被抢劫的海娜的自行车遗留在第二现场,但又证明从“玉西”美容厅提取遗留在1·17案件现场的海娜的自行车与王春红陈述歹徒将两辆自行车均骑走的情节相矛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未显示现场有此自行车。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在环城乡王店村、柏城镇塑像处先后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赵宝军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199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吕自力伙同同村另一李亚辉(李勋之子,1982年9月25日出生)、吕涛(均外逃)窜到环城乡观音堂中学厕所内,先后对该校学生吴永刚、黄新广殴打后抢走现金15元及“金发”烟一盒。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吕自力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3、199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吕自力在环城乡王店纸厂西与到学校上学的学生陈鹏飞相遇,被告人吕自力以借钱为由向陈鹏飞索要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印证,双方均称系借用且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系抢劫证据不足。
4、199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吕自力窜到环城乡观音堂学校西侧,对该校学生刘杰殴打后抢走现金47元,后又拦截学生胡华伟,抢走现金16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吕自力出生于农民家庭,幼年丧父,母亲又改嫁他人,吕自力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性格内向,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学,常与社会上不良少年交往,其被捕入狱后表现尚可。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吕自力、李亚辉先后对被害人刘会林、海娜、王春红、赵宝军抢劫并致赵宝军死亡的指控,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且证人崔家伟、崔军军、吕宏刚、李二辉均当庭作证证实李亚辉不在案发地,没有作案时间,对此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合理排除。故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此条犯罪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自力伙同他人对陈鹏飞抢劫现金1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第二、四起即被告人吕自力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黄新广、吴永刚和对刘杰、胡华伟实施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吕自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吕自力作案时不满16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分析概述了吕自力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对被告人吕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李亚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㈢项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自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告被告人朱小坡、朱志刚、李亚辉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抗诉机关抗诉称:1、原审引用证据错误。①原判引用被害人海娜1999年1月17日陈述错误,应引用其1999年12月17日和2000年9月6日的陈述;②原判引用证人崔军军、崔家伟、吕宏刚、李二辉证言错误,此四人并不能证实1999年元月份李亚辉在山西打工;2、本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链条。①吕自力、朱志刚、朱小坡、李亚辉供述一致,相互印证;②被害人海娜、刘会林、王春红陈述与四被告人供述一致;③从第二现场提取自行车一辆,与四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与四被告人供述一致。3、本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原判三名被告人无罪,一名被告人四年显系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出庭的检察员支持抗诉意见并提出:1、2003年1月12日对李亚辉测谎鉴定,证实李亚辉辩解无作案时间、公安刑讯逼供是撒谎。2、原审让证人对李亚辉辨认的程序违法。3、证人证明1999年元月在山西打工的是“大会”并非李亚辉。并提交崔家伟等证人的询问笔录用来证明李亚辉有作案时间,即1999年1月16日在西平县而不在山西打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原判错误,应判决四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四被告人没有实施1·17抢劫行为,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取证违法,被告人的原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供情节均不一致。同时被告人李亚辉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辉没有作案时间,1999年1月16日在山西打工,有证人证言及记工本相互印证,请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对证据的分析意见、吕自力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实施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均与一审一致。抗诉机关在二审中所提供的对崔家伟等人的询问笔录、测谎鉴定,经庭审举证、质证,询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证人崔家伟等人在一审法院所作证明内容没有实质性差异。虽不能直接证明在山西打工的是李亚辉,但证言能相互印证1999年元月上旬至5月在山西工地干活的河南吕宏刚介绍过去的只有二人,其中一人是吕宏刚内弟叫大会,另一人是吕宏刚的堂内弟叫二会,与记工本上记载的大会、二会出勤时间、名称相吻合。且吕宏刚内弟中仅一人小名大辉、学名李亚辉,堂内弟中仅一人小名二辉。测谎鉴定不能否定证人证言及记工本的真实性。本案中四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虽作过供述,但均供述步行到王店抢劫的情节与被害人海娜、刘会林陈述见歹徒共骑两辆自行车等情节相互矛盾。供述实施1·17抢劫后将1·16抢的自行车放在1·17现场,与王春红陈述歹徒将两辆自行车均骑走的情节相矛盾。公安机关虽证明在第二现场提取第一现场被抢的自行车并让刘会林辨认,但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情况不符。四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也存在矛盾之处,且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己推翻原供述,抗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合理排除本案中的重大矛盾。故抗诉机关抗诉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所提原判认定事实、对证据采用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抗诉称原审法院让证人对李亚辉的辨认程序违法,经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原判并未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正确,对被告人吕自力的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抗诉称原判认定其指控朱志刚、朱小坡、吕自力、李亚辉于1999年元月16日、17日在西平县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系错误,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芳
审 判 员 邢会峰
审 判 员 顾龙水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琳琳
责编:许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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