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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立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9-28)



    张立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5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绰号大立),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古槐西三街45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6月8日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伙同杨淑清、芮继海、田海东(均已判刑)等人,于2005年11月8日14时许,窜至北京市顺义区原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工地内,以谢树亮抢其拆迁工程为名,强行将谢树亮等人带至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向谢树亮敲诈人民币5000元,实得人民币1600元,芮继海扣押谢树亮的浪潮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以叶甲友拉拆迁工地砖为名,向叶甲友敲诈人民币400元。后被查获。

    以上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树亮、叶甲友的陈述,证人芮继海、杨淑清、田海东、魏德海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2)平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证明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260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立的敲诈勒索行为系部分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立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立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建民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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