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存存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3-16)
郝存存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存存,男,20岁(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城后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存存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存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郝存存先后多次到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283号、二街村234号、二街村、北门口村76号、三街村184号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用自带钥匙开锁等方式盗窃戴笑磊(男,22岁)人民币900元、齐凤(女,26岁)人民币600元,朱英英(女,27岁)东芝2400型笔记本电脑、三星301型数码相机各1台、陈国英(女,20岁)诺基亚3230型、王欣(女,19岁)夏新SA670型、邢爱延(女,19岁)摩托罗拉V878型手机各1部,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存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笑磊、朱英英、邢爱延、王欣、齐凤、陈国英陈述,证人魏长涛、姚楠、丁秀英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指纹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存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存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代其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郝存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存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2008年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赃款五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戴笑磊九百元、发还齐凤六百元、发还朱英英一千零四十元、发还陈国英一千三百八十元、发还王欣一千二百五十元、发还邢爱延七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 七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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