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卫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2)
陈卫卫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卫卫(别名:陈伟),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朱庄行政村陈拐村01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2006年8月24日被拘留,200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卫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陈卫卫及其辩护人王海波、徐全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卫卫伙同郭玉林、马伟强、邓百超、包呼斯勒图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4年8月11日1时许,翻墙进入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骆某某(男,21岁,河南人)、李某某(男,31岁,湖南人)的暂住处,用木棍将该二人打伤,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抢走价值人民币95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人民币800元及存折1张。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陈卫卫于2006年8月23日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卫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卫卫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卫卫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只是找包呼斯乐图等人去打被害人骆俊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卫卫在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故意,未参与实施抢劫犯罪,抢劫行为结束后也没有参与抢劫来的赃物分配,更未分得赃物,故不能认定陈卫卫犯有抢劫罪,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卫卫伙同郭玉林、马伟强、邓百超、包呼斯乐图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4年8月11日1时许,翻墙进入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骆俊杰(男,21岁,河南省人)、李伟国(男,31岁,湖南省人)的暂住处,用木棍将该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抢走价值人民币95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人民币800元及存折1张。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陈卫卫于2006年8月23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骆俊杰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11日凌晨1点左右,邻居赵冬梅叫其,李伟国就把其叫醒了。其听见门口有人和李伟国说话,这时灯亮了,其坐起来,看见有两个人站在床前,其中一个黄头发(包呼斯乐图)的男的问其:"你是叫骆俊杰吗?你知不知道你在厂得罪谁了?"其说不知道。这个人将其桌子上放的手机拿起来就装进裤兜里。接着就拿一根1米多长的木棍打在其背上。他老是问其 “你到底知不知道得罪谁了,你说”。其一直说不知道,他就问一句打其一下。另外那个男的就开始翻其和李伟国的衣服和裤子兜,把里面的钱都拿走了。后来又进来一个男的拿木棍打其。李国伟的手机也被抢了,其的存折放在桌子上也被他们拿走了。那个黄头发的男人又打其,问存折的密码,其就把存折密码告诉他了。大约2点多,这3个人把其和李伟国带到一片玉米地边上,又来了3个男的,其中有两个人骑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来的。后来,那6个人就轮翻打其,有人总问其那句话:你知不知道得罪谁了。后来走了2个人,剩下4个人带其和李伟国去了一个坟地。在路上,黄头发对其说:“等存折里的钱取出来以后,11点就放你回去。”大约早晨8点钟,他们就把其和李伟国给放了。其的两个眼睛、脸、左臂等部位被打了,被抢了700多元钱和灰色波导牌的手机。
(2)被害人李伟国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11日凌晨1点左右,其和骆俊杰正在高丽营文化营村的暂住房间内睡觉,听见隔壁的赵冬梅叫骆俊杰。其一边把骆俊杰叫醒,一边去开房门。刚把房门打开,看见东厢房和正房之间的墙上站着两个陌生男子拿着棍子。他们说:“谁是骆俊杰?骆俊杰在不在这里?”他们从墙上跳下来,拿着棍子冲进房间里。其把灯拉开,告诉他们躺在床上的是骆俊杰。那两个人一边问骆俊杰:“你知道不知道你在厂里得罪谁了?”一边拿棍子打骆俊杰。打了有三、四分钟,穿黄色上衣的人把放在书桌上的骆俊杰的手机和存折放在兜里,然后又问其的手机在哪,其说没有。他说怎么可能没有。这时穿灰色衣服的拿着棍子打了其左臂一下,左腿一下,让穿黄色衣服的人找其的手机,其怕再被打,就把手机给他们了。然后穿黄色衣服的就搜骆俊杰,把骆俊杰的现金拿走了,又把其裤子里的钱也拿走了。之后他们又拿棍子打了其四、五下。这时又有一个男的拿着一根棍子进来,拿棍子打骆俊杰。穿灰色上衣的问骆俊杰存折的密码,骆俊杰就给他了。之后他们3个人让其和骆俊杰跟他们到一个玉米地边上,之后他们又叫了三、四个人来,又打其和骆俊杰。一个小时后4个人将他们带到一个坟地边上,到早上七、八点钟,他们将其和骆俊杰放了。他们抢走其波导SC01手机一部、现金100多元;抢走骆俊杰波导手机一个、700多元现金、一个存折。他们主要用棍子打其和骆俊杰,也用脚踢。2004年8月12日,骆俊杰就到银行挂失了存折。经银行查询,存折里面的钱没有被取走。
(3)证人赵冬梅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其正在屋里睡觉,听到有人敲院门,其问找谁,院外有男的回答说找骆俊杰,其就回屋关灯睡觉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隔壁李伟国那屋有打人的声音,然后其听到有人说:“你知道你得罪了谁了吗,得罪了我兄弟。”一会有一个男的叫了一声,有人说不许叫。过了一会儿,其听到从李伟国屋出来许多人走路的脚步声,之后就没有听到什么声音了。当时其还听到李伟国那屋有人问手机在哪,有一男的回答被人拿走了,又有人说你别骗我了。
(4)证人张桂华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1日早上7点钟左右,其到村外放牛,走到鸡场西边的坟地时,碰见了4个小伙子,其中有郭浩,其问郭浩干什么呢,他说玩呢。有一个小伙子脸上有伤,显得垂头丧气的,不大高兴。
(5)证人张诚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0日下午,陈伟到马场找其,小包、郭玉林、郭浩、马伟强、付月红也在。晚上9点多他们在马场吃饭,陈伟对其说:“哥哥,有人欺负我来着,你帮我揍他们一顿。”其说行。然后陈伟对小包说:“那两人头两天玩牌赢了我一千多,今儿还不趁这机会弄回来。”在其答应帮陈伟打人后,陈伟还说:“这两人有两部手机,两千多元钱,咱们去切过来。”其说行。凌晨1点钟左右,陈伟、郭玉林、小包、马伟强、邓百超就出去了,郭浩也跟他们出去了,其和付月红留在马场。凌晨2点左右,郭浩骑着陈伟的自行车回来了,后又骑自行车去了坟地。凌晨3点钟,其骑着摩托车来到坟地,看见就郭浩一个人,郭浩说没见到陈伟他们。其就骑摩托车带着郭浩,在文化营村北小道一田地里发现了陈伟他们。同时看见那两个男的光着上身蹲在那里,高个男的左眼圈黑了,他们拿木棍打了那两个男的。其跟小包到边上一棵树后,陈伟躲在树后,其问:“你们怎么碰上他们的?”陈伟说:“我们翻墙进去,从屋里给弄这来的,弄了两部手机,一个存折和700元钱,存折里有一千三百多元。”其说:“你把存折给他们。”陈伟说不行,小包说密码都知道了,陈伟说明天取钱去。然后其就带着陈伟回马场了。抢的两部手机直板的在小包手里,翻盖的在郭玉林手里,都是彩屏的。
(6)证人郭玉林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0日22时左右,其和包呼斯乐图、陈伟、张诚、邓百超、郭浩、马伟强等人在南郎中村的马场喝酒,在喝酒当中,陈伟说:“毛织厂有人招我烦,哥几个咱们过去看看去。”接着他又说:“那小子玩牌赢了两千多元钱。”包呼斯乐图在边上说:“去啊,两千多元钱呢,不是小数。”快到24点钟时,其、马伟强、陈伟、包呼斯乐图、邓百超5个人就去了文化营村,去时带了4根木棍。路上,陈伟提到:“那小子有部手机,得给他拿过来,我使。”包呼斯乐图说他使。他们先去的文化营村毛织厂,陈伟进了厂子,一会儿,他回来说:“那小子不在厂里。和另一个人在文化营村租房住。这下更好办了,另一个小子也有一部手机。”他们又去了那人的租住处,包呼斯乐图让其敲门,一个女的出来开门,问找谁。包说:“找骆俊杰。”那个女的把门关上了。过了有10多分钟,也不见有人出来。陈伟说:“翻墙进去。”他们(除了陈伟)就翻墙进去了。邓百超坐在墙头上看人,他们3个进了院子,就直奔东厢房最北面那屋(陈伟告诉他们那两个人住这屋)。他们进屋后,包打了骆俊杰,抢了两部手机,其从高个裤兜里翻出了700多元钱(七张新版百元面值的,其余的是零钱)并拿走了。他们还拿了一个存折并打骆俊杰让他说出了存折密码。他们把骆俊杰两人带往坟地的途中碰上张诚骑着摩托车带着郭浩。张诚问骆俊杰:“你得罪谁了?”并用木棍打了骆俊杰,郭浩也用棍子打了骆俊杰。然后,张诚就去找包和陈伟不知说了什么,陈伟让张诚用摩托车送他回了马场。他们押着骆俊杰两个人到了坟地。后来大家陆续走了。早上8点多钟,包也回马场了,骆俊杰两个人可能让包给放回去了。那两部手机都是波导的,一部是银灰色翻盖的,另一部也是银灰色的,不是翻盖的。所抢的东西都是包分的。翻盖的波导手机分给了其,不翻盖的波导手机包自己留下了,包又分给其、马伟强、邓百超各200元钱,剩下的钱在包处。存折也被包要走了。
(7)证人包呼斯乐图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0日18时许,其和陈伟、郭玉林等人在马场喝酒吃饭,陈伟跟大家说他和毛纺厂的两个人玩牌,输了不少钱,要他们晚上一块去打他俩一顿,他们都同意了。晚上他们就去找那俩小子,路上陈伟说:“这两天玩牌,这两小子赢了不少钱,而且最近他俩又都买了新手机,咱们进去把钱和手机都抢过来。”他们都同意了。到毛纺厂,陈伟进去找后说人不在。后来陈伟带着大家到了两人的租房处。敲门没人后陈伟说从墙头翻进去。其和郭玉林、马伟强进去了,邓百超在外边看人。陈伟说他和里边的人认识就没有进去。其和郭玉林进屋后打了屋内的两个人,其从桌子上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张存折。郭玉林从一条裤子里翻出了800多元钱,然后他们又让矮个的人拿出了一部手机。马伟强进屋后打了高个的人,他们问到了存折的密码并将两人带出了屋子。在院门口,邓百超跟他们说:“陈伟叫你们呢。”其和郭玉林就过去了,陈伟问抢到什么了,他们告诉了陈伟,陈伟让把人带到南郎中村边的坟地那,等天亮后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再放人,防止他俩晚上报警。他们4人押着这两个人去了坟地,陈伟回马场睡觉去了。早上5点左右,他们听到警车后害怕就把人给放了。下午其和陈伟就走了,走时,陈伟把其抢的那部手机要走了。其把抢的存折弄丢了,没有用存折取钱。
(8)证人马伟强的证言证实, 2004年8月10日晚上10点钟左右,其和张诚、陈伟、邓百超、郭玉林、郭浩、小包在小包看马的宿舍喝酒。陈伟说有人老欺负他,他们问是谁,他说:“叫骆俊杰,你们替我出出气。”小包说:“那小子有钱吗?”陈伟说:“骆俊杰玩牌赢了一千多块钱,骆和他一块住的那小子一人还有一部手机”。23时许,陈伟说:咱们去吧。其和陈伟、小包、郭玉林、邓百超5人提着4根木棍就去了。到文化营村骆俊杰他们的租住处后,陈伟在墙头上给他们指出了谁是骆俊杰,小包、郭玉林和其先后进屋,打了骆俊杰两人并拿了两部手机、钱和一张存折,小包从骆俊杰处问出了存折的密码。他们将骆俊杰两人押到坟场,陈伟在后面跟着,一直没露面。路上碰到张诚和郭浩,他们也打了骆俊杰两人。第二天早上,他们把骆俊杰两人放了。
(9)证人邓百超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0日晚上20点左右,其去了马场,当时在马场的有小包、张诚、郭玉林、郭浩、马伟强、付月红、陈伟。陈伟说有一个孩子老跟他过不去,说那孩子玩牌赢了1千多元钱,还有一部手机,并说跟他一块的孩子也有手机,跟他要过来。大约夜里12点多,陈伟、小包和其等5人到了文化营村一个厂子,陈伟找骆俊杰没找到,带着他们去了骆俊杰的租住处。其在墙头上,小包、郭玉林和马伟强进了屋,陈伟躲了起来。小包3人进屋打了骆俊杰两人并拿了两部手机、钱和一张存折。他们将骆俊杰两人带往马场,陈伟在后面跟着。路上碰到张诚和郭浩,后来张诚带陈伟走了。他们将骆俊杰两人带到了坟地。
(10)证人郭浩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10日晚上,其和马伟强、郭玉林、小包、陈伟等人在马场喝酒,陈伟说文化营村两个人和他有矛盾,要去找那两个人。其没注意是谁说了一句,找他俩不光是为了打他们一顿出气,主要是为了钱,还说要抢他们的钱。第二天凌晨郭玉林他们就去文化营村找人去了。后来其和张诚在文化营村东马路边上找到了郭玉林等人,他们一起将骆俊杰两人带到了坟地。当时骆俊杰身上有伤。
(11)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波导牌S78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鉴定值人民币950元,波导牌SC01型移动电话机一部鉴定值人民币880元。
(12)北京市海青天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骆俊杰面部、躯干及肢体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上限);李伟国躯干及肢体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1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骆俊杰、李伟国被抢的现场情况。
(1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发还情况。
(15)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5)顺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卫卫同案犯包呼斯乐图、郭玉林、马伟强、邓百超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6)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陈卫卫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17)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卫卫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卫卫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证人郭玉林、包呼斯乐图、马伟强等人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陈卫卫实施了伙同郭玉林等人抢劫的行为,故被告人陈卫卫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卫卫的行为不是抢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卫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七 年 二 月 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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