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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永辉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3-15)



    段永辉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永辉,男,34岁(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定州市北城区高头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农贸市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3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永辉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段永辉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非法出版的DVD、VCD光盘仍予以购进,并在其租用的位于通州区梨园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2007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段永辉在其摊位销售光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DVD、VCD光盘共计1902张。经鉴定,所查获的光盘为非法出版物(涉案光盘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永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宝成、陈周文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音像制品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永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永辉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永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段永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永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七年 三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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