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裔犯妨害公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8-22)
郭裔犯妨害公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4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裔,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北巷二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6日被拘留,2006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素丽,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裔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裔及其辩护人李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裔于2006年5月6日10时许,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驶至顺义区六元桥北侧50米处与一辆货车发生刮蹭,后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人郭裔要求在此处执勤的交警陈浩给其开证明,遭到拒绝后,对交警进行辱骂、推打,致交警陈浩(男,42岁,北京市人)、张东辉(男,40岁,北京市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裔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浩、张东辉的陈述、证人周剑锋、李道胜、韩雪岭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工作证、工作说明及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裔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6日起至2006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郭 喜 文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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