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利故意伤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8-21)
张军利故意伤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利,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长林庄村治保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长林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拘留,200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长海,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长林庄村副村长,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长林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拘留,200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利、刘长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军利、刘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利、刘长海于2006年1月23日13时许,在顺义区木林镇长林庄村孟庆云(女,33岁)家中,因身份证件问题与前来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的陈建平(男,41岁)发生争执,后二人将陈建平拉拽至孟庆云家门口,在拉扯中致陈建平倒地。随后陈建平持一块石块击打刘长海头部,刘长海、张军利遂对陈建平进行殴打,致陈建平左眼眶内壁爆裂骨折,经法医鉴定陈建平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建平的陈述、证人周福娣、李秀珍、孟庆云、王金福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利、刘长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军利、刘长海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军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长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建民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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