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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浩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8-1)



    杨浩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田家营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拘留,200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浩2006年2月11日20时30分许,以其哥杨成被欺负为由,在顺义区石园市场公路隔离带处,持刀将张光华(男,22岁,怀柔区人)砍致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光华的陈述,证人杨成、李纳、刘伟、刘磊、王朝臣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出警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浩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已自行解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 军

    二00六年八月 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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