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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小涛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9-18)



    李小涛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涛(曾用名李杰),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技文化,北京微特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沟北村(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加气三厂集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5日被拘留,2006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9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隆华商场门口,车丽(女,26岁)欲乘坐被告人李小涛汽车回家,车丽丈夫余德水(男,30岁)不同意并阻拦,后打李小涛左脸一拳。李小涛即下车打余德水左脸和左耳部各一拳,致余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德水的陈述、证人车丽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小涛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建民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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