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宏文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6-30)
喻宏文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宏文,男,38岁(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聂店村匡家湾,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后街村2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喻宏文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市场外正在贩卖光盘时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其贩卖的VCD、DVD光盘共计817张。经鉴定其中756张为非法出版物,61张为淫秽物品(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学振、王昆龙、周树林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书证接报案件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收据、被告人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宏文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喻宏文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喻宏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中 华
二00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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