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祥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7-7)
刘守祥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守祥,男,25岁(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阳谷县,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乡吴台三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守祥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守祥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盘仍予以购买,并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镇、张家湾镇、张家湾镇苍头村等地的集市上进行销售。同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守祥在通州区牛堡屯镇集市上以20元的价格向邢国瑞(男,20岁)出售4张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959张。经鉴定,其中的855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29张光盘为淫秽光盘(涉案赃款已扣押、光盘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守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邢国瑞的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收据、被告人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祥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守祥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守祥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守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守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的被告人刘守祥违法所得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中 华
二00六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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