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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友华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8-17)



    张友华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友华,男,38岁(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霸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镇王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友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张友华驾驶超载的中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RF0992),沿北京市通州区通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定营路段时,适有彭庆合(男,35岁)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货车左前部将彭庆合撞出,后陈建辉驾驶轻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GS7822)由北向南从彭身上压过,造成彭庆合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12月30日死亡。后被告人张友华于2006年6月7日到通州交通支队投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友华承担主要责任,陈建辉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建辉、张艳平、陈国茹、彭庆春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轮胎花纹印压痕检验报告,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超载说明、称重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机动车检测场检测记录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户籍证明、协议书、经济赔偿执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民事赔偿问题已于诉前解决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超载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友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友华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友华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友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友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中 华

    二 00 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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