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犯交通肇事
——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8-24)
赵健犯交通肇事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5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健,男,28岁(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兴区北臧村镇前管营前营街西十一条2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于2006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健驾驶普通货车(京GZ4121)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津公路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口西侧时,由于没有安全避让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武爱臣(女,79岁),致使被告人赵健所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与武爱臣相撞,造成武爱臣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赵健打电话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赵健负事故全部责任,武爱臣无责任。
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已于诉前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强、李成、毛琼瑶、刘德文、马建平、张宝奇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122报警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收据,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健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健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并鉴于被告人赵健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六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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