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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彦会破坏电力设备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9-28)



    任彦会破坏电力设备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彦会,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徐镇北习成寨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拘留, 2006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彦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英、被告人任彦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彦会于2006年5月至6月间,先后三次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到顺义区张镇北京永新源生态农业有些公司果园内,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2元)。2006年6月15日在实施盗窃电缆线行为时被北京永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职工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丙山、张同海、翟所会、熊西侠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彦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彦会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彦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任彦会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彦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任彦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二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北京永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人任彦会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六年 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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