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筑清诉天津教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1-10)

吴筑清诉天津教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吴筑清,女,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4楼3单元5室。

委托代理人吴炜,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4楼3单元5室。

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

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筑清诉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筑清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筑清撤回对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筑清负担八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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