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筑清诉天津教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1-10)
吴筑清诉天津教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吴筑清,女,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4楼3单元5室。
委托代理人吴炜,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4楼3单元5室。
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
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筑清诉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筑清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筑清撤回对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被告北京人天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筑清负担八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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