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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5-15)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638号


    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江源县三岔子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206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吉森工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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