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青年报社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6-1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1108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607、609室。
法定代表人陶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宇民,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社、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三 年六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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