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05-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4)横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继高,男,193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广西南宁机械厂高级工程师,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机械厂宿舍北区24栋13号。身份证号码:450106380309051。
原告:弥丽娟,女,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机械厂宿舍北区24栋13号。身份证号码:450106380620052。
原告:林秀清,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中区2栋31号。身份证号码:450104610623154。
原告:张素韵,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林秀清,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中区2栋31号。张素韵之母。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宝美,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县横州白云旅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008号。负责人:邓金芳,业主。
被告:邓金芳,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横州镇魁星路008号。身份证号码:452122380410002。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思海,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掁华,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横县横州镇宝华中路21号。
原告张继高、弥丽娟、林秀清、张素韵(以下称四原告)与被告横县横州白云旅社(以下称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高、弥丽娟、林秀清和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宝美;被告横县横州白云旅社、邓金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思海、符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0年3月,被告邓金芳用自己的房屋开办白云旅社,2004年4月2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四原告的亲属张涛到被告邓金芳开办的白云旅社307号房(双人房)住宿。下午6时许,张涛和苏伯进一起到屈家军家吃晚饭,当晚21时30分离开屈家军家步行回白云旅社,22时40分左右,张涛与苏伯进回到白云旅社3楼307号房。张涛吸1支烟,即入卫生间洗澡,之后晾好了袜子,又点燃1支烟出到307号房的走廊乘凉,苏伯进在房间看电视。约22时50分左右,苏伯进听到楼下有人吵闹,即下楼,见张涛坠落在一楼天井地板上,成仰卧状。即在服务台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120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证实张涛已死亡,无法救治。公安人员及法医亦到现场进行法医检验,鉴定为“意外坠楼死亡”。后来,广西南宁机械厂派人调查,发现被告白云旅社的三楼走廊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不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民用建筑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CM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由被告承担张涛坠楼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四原告因张涛坠楼死亡造成的损失183246.7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5700元、丧葬费5976元、子女抚养费10576.33元、交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135元、住宿费225元、误工费428.4元、其他损失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四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白云旅社的住宿发票复印件,证明张涛2004年4月27日入住白云旅社;
2、被告白云旅社内天井栏杆照片复印件13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证明白云旅社三楼走廊内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不符合规定的105CM,不合格;
3、南宁机械厂出勤表、维修服务记录、三包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派张涛到横县维修及张涛死亡处理情况;
4、车票复印件2张,证明张涛、苏伯进2004年4月27日到横县;
5、劳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张涛与南宁机械厂劳务关系;
6、张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涛出生时间;
7、张继高与弥丽娟的《结婚证》1份、张涛与林秀清的《结婚证》1份、《户口簿》复印件3份、加盖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印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张涛是原告张继高和弥丽娟的儿子、林秀清的丈夫、张素韵的父亲;
8、《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各1份,证明白云旅社的房产权属邓金芳所有;
9、《电脑咨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白云旅社属邓金芳个人经营;
10、邓金芳身份证,证明邓金芳出生于1938年4月10日。
除上述证据外,四原告还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张涛生前的工友苏伯进、张涛生前的战友屈家军出庭作证,证明张涛坠楼死亡前后的情况。屈家军在出庭作证时称:事发当晚,苏伯进、屈家军、张涛在屈家军家共喝4至5瓶啤酒,其中张涛喝8两到1瓶;后来又在月江宾馆处的田螺摊喝了1瓶啤酒。苏伯进在出庭作证时称:苏伯进、屈家军、张涛人当晚在屈家军家共喝5至6瓶啤酒,差不多每人2瓶,后来又在月江宾馆处的田螺摊喝了1瓶啤酒。另外,四原告还申请证人陈奇军、李长京出庭作证,证明白云旅社三楼走廊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但由于被告方承认白云旅社三楼走廊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因此,四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不用证人陈奇军、李长京出庭作证。
被告白云旅社、邓金芳辩称:原告的亲属张涛的死亡并不是由于被告方提供的住宿服务所造成,与被告方经营的旅业服务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经营者提供服务致人损害仅限于经营者之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人身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法。被告方为张涛提供的是住宿服务,这种服务并没有直接导致张涛的死亡。被告方经营旅业的房屋,栏杆高度虽然达不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高度要求,但它不是导致张涛死亡的原因,张涛的死亡完全是其出事当晚喝醉了酒、神志不清、人为跨越栏杆等不当行为所造成,与栏杆高度无关系。另外,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以确定,被告方的房屋在该规定出台前早已建成使用,不属新建、扩建、改建范围,显然不执行该标准。因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是在被告方的房屋建成使用若干年后才施行,对被告方的房屋没有约束力。再次,张涛是成年人,对跨越栏杆的危害应当清楚,被告方没有责任去监督每一位入住旅客的动态,因此事故的责任显然在张涛。另外,四原告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计算错误。
被告方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等共同分别对证人张丁莲、郑丽敏、黄捍美、辜德源的《调查笔录》,证明张涛当晚醉酒后坠楼死亡,张涛的死亡与被告方无关。
除上述证据外,被告方还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张丁莲、郑丽敏、黄捍美、辜德源出庭作证,证明张涛出事当晚醉酒后坠楼死亡。
1、证人张丁莲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4月27日,我住在白云旅社205号房,晚上大约11时左右,摔死了一个人。事发前,我上楼顶收衣服,上楼和下楼均看见一个人用手撑着走廊栏杆,只穿着底裤,眼睛和脸红红的,身高1.7米左右,瘦瘦的,头发不算长也不算短、湿湿的,头在摇,用眼瞪着我。我收衣服回205号房叠好后想关灯睡觉,突然听见响声,我开门见有人坠楼死了,因而我就收好衣服转去另一间旅社住宿。”
2、证人辜德源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4月27日晚十点(22时)多,我与李民在看电视时,见有一个喝酒醉的人下楼梯到大厅,高高瘦瘦的,1.7米左右,走路飘摇,并蹲在柜台想吐,打酒隔(注:方言,意思是醉酒的人想吐时的样子),我还说今晚收得只‘八’(注:方言,意思是醉酒的人)的回来,那人一会儿又上楼梯,过了一会,就见那人从上面跌入天井,只听到声音,不见跌的过程。此后看见一个人讲:‘我叫他不要喝这么多,他多次都这个样’。”
3、证人黄悍美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3月1日起,我在白云旅社打工,2004年4月27日晚9点(21时)到次日凌晨2点是我值班,当晚10点(22时)20分,我见一个喝醉的人走路摇摆,与不醉的人回来,喝醉的人走在前面,我看他们上307号房开门后才下来。一会儿后,又见那个喝醉的人又下来,蹲下来想吐,我说喝醉的人干什么不回房睡觉,等下吐了谁人打扫,后来那人又上楼梯,过了一会,我听到响声。那人瘦瘦的,有点胡子。事发后,老板的媳妇用手机报警,打120电话又用白云旅社的电话。我见一同喝酒(回来)的人时说:‘喝醉了还要让他下来’那人说:‘他喝醉了,想出来吹风,讲什么他都不听。’”
郑丽敏未出庭作证。
四原告和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到横县公安局调取张涛死因的有关材料。本院根据上述申请,向横县公安局调取到以下材料:
1、张涛坠楼死亡当晚,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对苏伯进的《询问笔录》。苏伯进称:“2004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与张涛一起因公差从南宁坐快巴到横县,11时左右到达横州后,到白云旅社住宿,要了在307号房。……当天下午,张涛联系了他在横县食品厂的,名叫阿军的战友,下午6时左右,阿军叫张涛和我到他家吃饭。在阿军家,我们吃饭饮酒,张涛大约喝了3瓶啤酒,大约到晚上9点半左右,……阿军送我们回旅社,3人行到月江宾馆转弯路口处时,我们又坐在路边的霄夜摊吃田螺,张涛边吃又边喝了一瓶啤酒……,我和张涛回到旅社。入307房间后,我躺在床上看电视,张涛去冲凉,他冲了凉后,因为没有毛巾擦干身体,出(外面)来且他点了支烟,对我讲出外去凉快凉快,吹干头发。他出去两、三分钟点后,又再入屋点多支烟,然后出屋。这次过得10来分钟后,我观看的中央8台《再就业白皮书》,节目刚结束,我便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我走出房间去看,望见一楼天井处围了很多人,我同事张涛仰躺在天井处一动不动,我便知道出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