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非执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04-12-17)
(2004)清非执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清非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龙城街22幢。
法定代表人:温秀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平,清流县李家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罗金禄,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李家乡罗坑村。
被执行人:黄香美,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李家乡罗坑村。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罗金禄、黄香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计生征字第1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13988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金禄、黄香美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4)清计生征字第11008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 水 林
执 行 员 韩 秋 梅
执 行 员 罗 来 发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修 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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