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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最近有点儿烦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5/21/content_136458.htm

“最近有点儿烦,有点儿烦,有点儿烦;我看那前方,怎么也看不到岸……”
  曾几何时,大街小巷、老老少少都会哼哼的这首周华健的《最近有点儿烦》,没
想到成了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院长近日来真实的生活写照。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米良突然将华东政法学院的何勤华院长和该院李秀清教授告上法庭,认为何、李二人主编的《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涉嫌侵权,让向来低调处事的何院长备感意外,很是烦恼。
  说来也是,这事儿搁谁身上谁不烦啊?就算是你有千般理由辩解,可怎么也抵不过网络媒体的万般传播啊!
  嗨!一个字,“烦”,两个字,“特烦”。
  事情起因于2005年3月11日,研究东盟国家法律的米良发现了一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发行的《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翻阅后不禁大吃一惊,在该书第八章关于越南法的研究文章中,其中很多内容与他在2000年发表的论文和多年编辑翻译的学术文章十分相似,因而在昆明中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起诉讼,《都市时报》报道何勤华曾表示感到很意外,他承认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自己没有研究过越南法,但他认为书中第八章已经有六十多处注明了作者来源,完全可以说明这是米良的研究成果,他没有侵害米良著作权的意思;他认为学术研究应该可以进行整合,他的很多研究成果也被别人引用但他并没有去追究对方的责任。
  引用过多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嫌抄袭?我们已经不可能从法院的判决中寻到答案,因为据可靠消息透露,何勤华已经与米良达成了和解,米良撤诉了。
  闲聊时曾有圈内人士说,这种方式对何勤华、对米良、对法院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不失为上策。
  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学术规范,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学术引用条例,没准儿过几天又有哪一个名教授被告侵权呢,这都是说不准的事儿。
  今天你烦,明天也许他烦。
  问题出哪儿了?美国法律界有最通行的引注标准《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简称蓝皮书),我们有统一规范的一套引用标准吗?

学术引用:呼唤中国版的“蓝皮书”

□贺卫方:学术引用需要遵守十条伦理规则

□蒋浩:呼吁尽快建立法律引注体系

□罗伟:美国四所大学打造了法律界《蓝皮书》

本报记者蒋安杰


  这几年可真是不比从前了。记得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北大法律系读书的时候,大家都囊中羞涩,手里捧本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书包里装着本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爱弥儿》,可都是从北大图书馆用那张几乎烂了的图书卡续借了几回才享有的尊贵。那时的大学生张口说“Hellow”还有些费劲呢,天天抱着本西文法律书苦读,如果不是我孤陋寡闻的话,听说的还真不多,见都没见过原著,更别谈翻译和出书了,谁又去理会什么引用的规范?
  哪儿像现在啊,外语好的出译著,外语不好的出编著,导师出名著,学生出专著,到书店看看,法律书琳琅满目,让人眼花缭乱。
  出书就出书吧,各出各的,谁也碍不着谁,别你看我不顺眼,我看你不服气。
  学界可不是这样的,让北大的贺卫方教授把一件事儿说给你听听。一次研讨会上,一位女学子(据说翻译了一本书)激昂地说道:“我觉得现在有些学者出书总是引用很多别人翻译的东西,这样并不能体现自己的学术价值,建议大家都去读外文原版。”
  都去读原文,你翻译的书又给谁看?
  细细琢磨,其实那个女学子想表达的可能并不是不让你读她译的书,而是不希望你引用她译的书,或者说引一点可以,不要引用得太多。总而言之,大家可能都很关心统一学术引用规范的问题。
  为此,记者近日特别采访了《中外法学》主编贺卫方教授、法律出版社社长助理蒋浩先生和2000年开始利用暑假回国推动法律编纂和法律引注规范、时任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副图书管理员兼讲师的罗伟先生。
  贺卫方教授对记者说,关于引用的伦理规则,尽管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其重要性,不过侧重规范本身的讨论文献却并不是很多。
  贺卫方:学术引用的十条伦理规则
  引用是要有伦理规则的,我总结了十条,希望成为引玉之砖。
  第一条: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
  解说: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而不是当然的真理,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
  第二条: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解说: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
  第三条: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解说: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其实,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
  第四条: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
  解说: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
  第五条: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
  解说: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为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
  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第六条:引用应以必要为限。
  解说: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著呢?”总之,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
  第七条: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解说: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例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术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应以代表着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的版本为依据。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
  第八条: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著作权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
  解说: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的发表足以侵犯我国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更需慎之又慎。
  第九条: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解说:引用有直接与间接两种,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为更清晰之显示。
  第十条: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解说: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的虚假,例如掩盖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来一些作者引用译著时喜欢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著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处时的作伪。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著,不仅是不诚实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
  蒋浩:呼吁尽快建立法律引注体系
  现代法学学科的迅速发展及学术产品产出量的增加,使专业出版社的编辑对一部作品的学术标准的评判十分困难,法律专业更有其特点,那就是部门法学之间的专业隔阂很大,仅了解基础法学理论还不能对各学科的前沿理论问题进行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理论见之于实践的问题,编辑受学识及职业特点的限制,也大多无从对上述标准作出判断。而一部作品的理论积累与创新是出版者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一部作品具备广泛复制、传播所具备的基本资格。
  早期编辑在图书馆翻阅大量学术书籍来查阅一部作品观点的创新性的方式现在看来显得很原始,而现今大量作品的产出或称“知识生产机器”(邓正来语)的高速运转,也使得采用上述原始方式已不可能。
  专业编辑时常面临着大量的选择,而建立法律引注体系来明示知识的积累、借鉴与创新,对学者、出版社编辑都十分有益。
  各出版社、期刊杂志社都有自己的援引要求,但相对简单的援引要求及各单位之间援引要求的不统一造成了作者无所适丛的局面,而对文献援引范围规定的局限性可能在误导学术研究的方式。
  我们可以将这种现状推脱到整个的学术环境中去,但出版社对出版物学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到学术界的产品产出方式,也许是出版人所追求的一个使命。由出版人组织去倡导、建立统一的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从作品被采纳,将被大量复制并广泛传播这一角度来说,也是有效可行的,当然我们需要学界的大力支持与推广。
  了解到法学创作不仅仅依赖其他学者的观点、结论,我们还要将眼光放在大量的司法判例及现行法律规范上。苏力曾说,法律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制需要大量的司法实践问题来进行理论的分析,单凭二次文献的援引还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应该尽快建立法律引注体系,催生中国法律汇编的法典编纂化及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的判例编辑制度,同时也使得援引出处更加标准化,更具权威性。
  罗伟:美国四所大学打造了《蓝皮书》
  美国的法律学术和实务界对引注要求相当严格,法律文书中作者所讲的每个观点或主张都必须引之有据。
  第一部关于美国法律引注的标准手册是一本由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编委出的称为《引注规则》的小手册,而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的开始则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ErwinGriswold。
  1926年当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时,就开始编印出了一套统一法律注释体系的手册,即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使用。后来为了编辑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西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的编委聚在一起,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使用的《统一注释体系》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统一注释体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法律界参考采用。
  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统一注释体系》,因其封面改用蓝皮,所以改名为《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此后,《统一注释体系》一直被简称为《蓝皮书》。
  目前,最新版的《蓝皮书》是于2000年出版的第17版,其篇幅有365页之长。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战《蓝皮书》的引注标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最早是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一篇名为“再见吧《蓝皮书》”的法学评论文章之后,作者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一位法官。但因为《芝加哥手册》太简单,无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没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89年后,该手册就不再被修订出版了。
  20世纪九十年代,因着电子出版的发展,美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引注修改运动。为了满足司法界对修订统一法律引注标准的需要,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在1994年成立了一个引注方式临时工作小组,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小册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
  截至200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国十六个州法院和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纳。《通用引注指南》虽然还没有被广泛采用,但它的影响不小。
  随着图书出版方式的变化、信息传播载体的进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断地改进。
  我认为,美国的法律引注经验对中国统一法律引注的标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从美国的经验看,以下原则值得注意:一是引注规则不要太苛求;二是引注格式不可太繁琐,前后要一致;三是不同的法律文书都应采用同一引注标准;四是引注手册或指南要简单明了,容易使用;五是合理使用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