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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大纲出版及修订说明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出版说明: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今年在校生规模已达一干八百余人。1998年,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又首次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全国千余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了学习。目前、经批准有权开展这项工作的培养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等22所院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党的十五大和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各项事业必将纳入法治轨道。为此,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共同组织指导下,各试点单位几年来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同时,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办法和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试点院校、专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根据新的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培养方案要求各培养单位应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培养方案将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培养任务和内容进行规定,它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大改革。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培养的主要内容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运用。

  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提出的要求与本培养方案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即应着眼于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深入法学理论。论文的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习的理论和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的能力。论文形式可以多样,但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经教育部批准,从2000年开始,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文)、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文)和外语的考试参加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刑法学和综合考试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大纲和指南适用于2000年和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命题范围和复习依据。

  从2000年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试点单位在培养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鼓励他们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我们真诚地欢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1999年10月

  修订说明

  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自1999年10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以来,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已达28所(新增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和云南大学);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2000年全国计划录取1516人,实际录取1376人;2001年计划录取2400人,实际录取近2500人;报考人数也逐年激增,2000年为8173人,2001年增至17985人。

  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研究,决定修订本大纲。本大纲适用于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各科目的考试。为做好这次修订工作,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今年2月组织部分招生院校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院有关专家,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专题,并于5月提交了专家报告。

  在总结两年联考经验和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以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相关能力和潜质的考查,科学、规范地提高联考的信度和效度为目标,本大纲对联考各科目从考试目的、题型结构、考试与评卷方式以及大纲编写体例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

  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这次大纲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法律知识固然是考查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特殊要求,更应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因此,试题中案例分析、材料分析、法条评析、综合论述等题型的比重和分值权重有所增加。此外,2002年起联考各科均设有40%左右的机读试题。适应机读评卷,取消填空题、名词解释题和解答题,更多采用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题型。

  在2001年大纲和教程内容基础上,适当增加了考察能力所必需的理论和材料。考试大纲的编写体例、标准试卷及参考答案也得到进一步规范。

  2002年全国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将严格依照本大纲规定的范围、要求和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大纲修订的专家有:

  刑法学:黄京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新培教授(华东政法学院)、邢志人教授(辽宁大学)

  民法学:龙翼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温世阳教授(武汉大学)、李有根副教授(南京大学)

  法理学:孙笑侠教授(浙江大学)、葛洪义教授(西北政法学院)

  宪法:周叶中教授(武汉大学)、刘茂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制史:胡旭晟教授(湘潭大学)、马作武教授(中山大学)、赵晓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本修订大纲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及副秘书长赵秉志教授审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200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