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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编号:98181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作者: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治
    出版时间:2024年11月
    入库时间:2024-12-6
    定价:18
      

    图书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现行《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作了修正,本次对《矿产资源法》作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根据最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制作新旧对照表,并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方便读者参照新旧法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所有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费用缴纳】
    第七条【地质调查制度】
    第八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条【相关储备、应急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技支撑】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第二章矿业权
    第十六条【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第十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
    第十八条【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
    第十九条【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求】
    第二十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登记、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矿业权的期限及续期】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收回】
    第二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
    第二十八条【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地质调查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矿业用地制度】
    第三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通行便利】
    第三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十八条【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要求】
    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闭坑地质报告及闭坑有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发现重要地质遗迹等的保护和报告义务】
    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职责】
    第四十五条【生态修复义务主体】
    第四十六条【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第四十七条【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实施要求】
    第四十八条【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第四十九条【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第五十一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
    第五十二条【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义务】
    第五十三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第五十四条【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
    第五十五条【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五十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第五十九条【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信用监管】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等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等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应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法律适用衔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适用】
    第七十八条【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国际条约适用】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24年11月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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