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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明确登记机关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明确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明确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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