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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学习读本(修订版)【第四版,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修订】
    编号:96572
    书名:宪法学习读本(修订版)【第四版,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修订】
    作者:许安标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24年5月
    入库时间:2024-6-7
    定价:35
      

    图书内容简介

    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本书根据宪法实施的最新情况,法律制定、修改的最新进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力求与时俱进,体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宪法法律的精神,为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宪法内容、理解宪法精神、感悟宪法伟力提供有益助力。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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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1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3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4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前进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6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纲

    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5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7各民族一律平等
    8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0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2自然资源的所有形式及其合理利用
    13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14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15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6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8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9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
    21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从事经济活动
    22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23国家发展科学、医疗卫生、体育和文化事业
    24国家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5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6社会主义公民应具有的公德
    27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28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9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30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1国家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2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33我国的行政区划
    3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实行的制度
    35对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7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8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9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0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11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2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3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4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5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退休并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6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8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19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1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2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3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4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5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6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27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28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9公民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30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产生
    4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6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7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10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1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1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等人员组成
    15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1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7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议案
    18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19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
    20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自由特殊保护
    21全国人大代表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国家主席的工作职责
    3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节 国务院
    1国务院行使国家的最高行政管理权
    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3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5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6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1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省、市、县、乡各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6乡镇人大的职权
    7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享有地方立法权
    8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9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6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8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也行使民族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进行经济建设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地方科教文卫体事业
    7国家从各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建设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1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3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4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5监察机关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
    6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
    7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8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4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7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9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2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3我国的国徽由国旗、天安门、谷穗和齿轮等元素组成
    4我国的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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