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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职能转移的行政法研究
    编号:82127
    书名:政府职能转移的行政法研究
    作者:乔亚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年5月
    入库时间:2019-8-5
    定价:76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政府职能转移实际上是将行政任务疏解于社会,由社会参与行政任务的实施,以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国家治理到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这是一个治道变迁的过程,政府职能转移是其中的典型实践。通过职能转移,社会主体参与实施行政任务,实施主体和行为的公法属性及相关权利救济、行政责任承担等一系列公法问题亟待研究。政府职能转移的公法学研究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样本。
    本书是国内较早专题性研究政府职能转移的公法学著作,对行政法基本理论及一些前沿理论,如合作国家理论、国家担保理论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比较分析,并将政府职能转移放置于民营化及公私合作背景下进行研究,是一部民营化及公私合作语境下的关于行政法前沿问题研究的著作。
    "

    图书目录

    "目录
    导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中央着力推动
    二、地方实践
    三、契合理论前沿
    第二节研究对象及范围——概念界定
    一、研究对象——政府职能转移的概念界定
    二、本书研究范围——样本剖析
    第三节研究现状与综述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移的专题性研究成果
    二、政府职能转移的背景理论与实践——民营化、公私合作、合作国家的研究成果
    三、基于政府职能转移所探讨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成果
    第四节研究方法与进路
    第一章政府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分析
    第一节政府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二、自治与社会自治理论
    三、民营化理论
    四、合作国家理论
    第二节政府职能转移的实践分析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移实践的概况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内容与种类
    第三节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主体:社会组织
    一、社会组织概念的含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上的沿革
    二、中央对职能承接主体概念表述变化及现实侧重
    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优势
    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第四节我国政府职能转移与国际民营化实践的比较
    一、国际民营化实践中的三种主要形式:释股、外包、委托
    二、政府职能转移是国际民营化实践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章原则论:政府职能转移的正当性建构
    第一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及合法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二、基于合法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第二节基于合理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二、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必要性
    三、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五个面向
    四、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重点内容
    第三节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
    二、正当程序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的必要性
    三、正当程序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重点内容
    四、政府职能转移的五大程序设置
    第四节基于行政公开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
    二、职能转移的依据公开
    三、职能转移的过程公开
    四、职能转移的内容公开
    五、职能转移的结果公开
    第五节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二、职能转移决定不能随意撤销
    三、承接组织不能随意更换
    四、政府与承接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转移协议
    五、承接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或决定不能随意撤销
    六、转移期限届满或者转移协议终止后,公共服务务求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护民众的信赖利益
    第三章主体论:行政主体理论重构契机与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
    第一节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反思
    一、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贡献
    二、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反思
    第二节政府职能转移:行政主体理论重构的契机
    一、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本质:理论重构的基本视角
    二、政府职能转移: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方向
    三、政府职能转移促进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以及重构思路的厘清
    第三节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测定
    一、从民主原则论定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
    二、承接组织实施公共行政职能的公法属性
    三、承接组织实施公共职能所面对的是基本权利主体
    四、狭义与广义政府职能转移中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的不同
    第四章行为论:契约行政的新发展与行政行为的新样态
    第一节政府职能转移:契约行政的新发展
    一、契约行政:新兴的公共行政模式
    二、契约行政与政府职能转移
    第二节转移契约既是内部行政契约又是外部行政契约
    一、政府职能转移实践中的转移契约
    二、转移契约的行政契约属性
    三、内部行政契约与外部行政契约的区分及其意义
    四、转移契约的内外部行政契约属性如何区分
    第三节承接组织实施职能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及其新样态
    一、承接组织实施职能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
    二、行为基础的契约性
    三、行为的自治性
    四、行为的双方性和协商性
    第五章救济论:承接组织及相对人权利救济与内外部行政争议解决
    第一节承接组织权利的救济及外部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
    一、转移前社会组织权利受侵害情形及救济途径
    二、转移后承接组织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三、转移后因转移主体主张而产生的外部行政契约争议之情形
    四、外部行政契约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机制设计
    五、行政契约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双向救济安排
    第二节承接组织与转移主体的内部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
    一、内部行政契约争议发生的情形与例证
    二、内部行政契约争议解决机制的种类与采选
    第三节相对人权利救济程序
    一、相对人权利可能受侵害的情形与例证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针对性调整
    三、行政诉讼是当然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责任论:国家担保责任及其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实现
    第一节担保国家与国家担保责任
    一、国家角色的演变及担保国家概念提出
    二、担保国家的内涵
    三、担保国家与合作国家之比较
    四、担保国家理论下的国家担保责任内涵及其阶层化分类
    第二节担保国家下的政府职能转移及国家担保责任的总体实现
    一、担保国家主要着眼于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及公私合作
    二、政府职能转移是担保国家的典型实践
    三、国家担保责任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总体实现
    第三节国家担保责任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具体实现
    一、由承接组织承担执行责任
    二、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具体内容:支持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兜底责任的“板凳功能”及国家承担兜底责任的具体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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