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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英文对照)
    编号:796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英文对照)
    作者:
    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01年7月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7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第二条 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管理专利的部门的任务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合作或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第十条专 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专利的标记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专利国际申请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专利申请的保密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第三十条优 先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主题的单一性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驳回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一条 复审以及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无效宣告的效力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和公告及终止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强制许可而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五十七条 侵权的定义和救济方法;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临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三条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利的制裁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的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渎职人员的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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