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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共4册)(精装)
    编号:68702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共4册)(精装)
    作者:杜万华主编
    出版社:人民
    出版时间:2016年4月
    入库时间:2016-5-23
    定价:88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及含有民事诉讼程序性规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政策;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热点以及前沿问题,梳理出覆盖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1700多个专题,各个专题一般由正文(正文编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文件)、附录(包括摘要)和说明三部分组成。附录:摘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的主流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有关该专题的重要著述等;说明部分:介绍该专题所涉规范性意见和主流观点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以确保地这些意见和观点的正确解读和适用。

    图书目录

    总 目 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
    3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推进审判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5进一步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6推行小额诉讼等制度,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7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8完善制裁规定,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9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规范民事强制执行
    10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 管 辖
    1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2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问题
    3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4诉的合并对级别管辖的影响
    5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
    6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7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8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9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10被告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的处理
    11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12对级别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3受诉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依职权移送没有级别管辖权的案件
    14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15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16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不可超越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
    17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
    18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19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2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22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案件中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24遗产案件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
    25专属管辖不可排斥当事人仲裁协议
    26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27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名为企业资产,实为投资者权益,不属不动产,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28协议管辖的适用
    29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30管辖协议的合意撤销及限制
    31管辖协议对未签署协议的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的特殊情形
    32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33约定“在起诉方法院起诉”的效力
    34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35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
    36违反公平性的管辖协议无效
    37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38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的效力
    39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定法院管辖
    40新旧合同变更后管辖的认定
    4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42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
    43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4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45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46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应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47关于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48指定管辖的程序规定
    49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
    50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51第三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52裁定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53专门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54对法院主管提出的异议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55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时限
    56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纠正
    57被告适格与否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58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处理
    59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对一审法院不当受理案件的处理
    60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61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62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63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64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65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66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67对购销合同特殊履行地的理解
    68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辖权的情形
    69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辖的情形
    70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件中的认定
    71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
    72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73未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
    74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75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协议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处理
    76因主合同发生纠纷,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77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78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7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履行地
    8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81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定管辖
    82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83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84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8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
    86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
    87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88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89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9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91期货纠纷案件管辖权
    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管辖
    9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
    9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95混合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96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
    97票据纠纷的管辖
    98委托理财案件的管辖
    99债权转让时管辖协议的适用
    100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101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02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10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
    104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
    10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106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侵权纠纷的管辖
    107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的管辖
    108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管辖
    109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
    11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111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112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的管辖
    113因许诺销售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114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115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116侵权以外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117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11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119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120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21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的管辖
    122涉及诉前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2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2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125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管辖
    126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127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
    128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引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129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130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3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3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3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管辖
    13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
    13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
    136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37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38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39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40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41海事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142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4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144因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的管辖
    145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
    146申请海事强制令等的管辖
    147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148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
    149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150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151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
    152涉灾案件的管辖
    153合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
    154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
    155管辖权争议期间抢先作出判决的处理
    15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管辖
    157涉军案件的管辖
    第三章 回 避
    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2审判人员因违反“廉洁公正”等应当回避的情形
    3审判人员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回避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诉讼主体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被告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债权后诉讼主体的变更
    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权
    6合同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
    7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8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
    9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10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11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12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
    1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14不应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
    15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不宜追加鉴证机关为诉讼第三人
    16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追加第三人
    18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19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
    20因包销而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21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2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欠付工程款纠纷当事人
    23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4运输合同诉讼主体的认定
    25实际承运人申请追加订约承运人参加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决定
    26实际托运人享有的诉权
    27旅客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8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行为提起诉讼
    29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加被告的问题
    30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当事人
    31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
    3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
    33死者人格权受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34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损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5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的列写
    36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
    37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
    38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3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40利害关系人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致其受损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41虚假验资诉讼当事人
    42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44诉请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45债权人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原告资格
    46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47共同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48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
    49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50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第三人
    51著作权人能否提起诉讼应遵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约定
    5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53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5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案件的当事人
    55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56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5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58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59因企业承包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60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6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
    62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63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列为当事人
    64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
    65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
    66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67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6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69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70委托理财案件的当事人
    71存单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72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
    73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74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75撤销权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时应另选一个法定代表人应诉
    76合营企业可以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7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在合资企业不起诉情形下可行使诉权
    78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决议纠纷可以受理
    79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80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8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82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
    83股东诉讼的适格被告
    84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8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86公司原股东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87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不予受理
    88公司监事不能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知情权诉讼
    89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可列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
    90股东资格诉讼的被告
    91债权人不宜代行他人权利提起股东资格诉讼
    92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93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
    94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
    95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时无须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
    96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97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可以原企业名称进行诉讼
    98公司的承继性问题
    99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100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
    101法人成员瑕疵出资时的诉讼主体
    102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问题;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103旅游者个人可以起诉旅游合同
    104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105法院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可应当事人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106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
    107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108“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确定
    109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110保险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
    111农户代表人诉讼
    11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
    113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14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11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116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
    117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118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119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20银行信托部超越职权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列其主管单位为第三人
    121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122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时的当事人
    123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
    124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125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人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126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27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员
    128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129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
    130追加必须共同诉讼人的程序
    131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
    13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13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3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
    135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
    136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
    137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方式
    138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39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40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41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42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43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144外国人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
    145审判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
    146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147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章 证 据
    1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证据
    2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
    3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分配规则
    4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5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6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新产品”认定
    8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9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10物件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1抛掷物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6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8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9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20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2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举证责任
    2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23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24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
    25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
    26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27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28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29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30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31签收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32违约金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33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34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35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决定不当的举证责任分配
    36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37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38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39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40虚假验资诉讼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41委托理财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42期货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43股票被盗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44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
    45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
    46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认定
    47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
    48对于混淆误认的举证证明
    49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50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51驰名商标认定的举证责任
    52音像制品制作者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53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54消极确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5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56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
    57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58负有举证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5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0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1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2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63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分配
    64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
    65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举证
    66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
    6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
    68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69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
    70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7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72保险人询问证明的举证责任及推翻
    73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74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
    75法院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76境外证据应履行的证明手续
    77对外文书证或资料的审查
    78证据材料的编号及法院收据
    79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80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和程序
    81债权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证据
    82证据保全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
    83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84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85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
    86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
    87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88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89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定
    90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9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9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9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
    94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
    95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辅助方法
    96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鉴定问题
    97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98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认定的鉴定问题
    99企业资产评估问题
    100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101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102商事审判中举证期限及法院依职权取证
    103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10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期限
    105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106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10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10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109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110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后对于同案的其他当事人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间
    111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112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113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114新证据的认定及举证期限的确定
    115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116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
    117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118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119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120证人的适格性
    121证人作证的申请、传唤
    122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123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124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125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126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127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128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29“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130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13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32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133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134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135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136对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137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138“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及正当性的认定
    139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140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14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有权申请鉴定
    142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143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144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145“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146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147商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48当事人双方举证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
    149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150民事诉讼中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
    151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152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153当事人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154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
    155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156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157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158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159妨碍举证的推定
    160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161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162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
    16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164禁反言的规制
    165最佳证据规则
    166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的审查
    16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168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169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170抗灾案件对证据的处理
    171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第六章 期间、送达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可予受理
    3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4立案时间的计算
    5审理期限的计算
    6结案时间的确定
    7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8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9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
    10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11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12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13法院专递的机构与效力
    1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15邮寄送达的六种情形
    16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17公告送达方式、内容
    18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19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20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21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可只送达至其一
    22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2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
    24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第七章 调 解
    1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2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4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5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6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7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应遵循的规则
    8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9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10立案调解制度
    11调解适用的诉讼阶段
    12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13案件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14调解组织的适度社会化
    15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16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17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18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19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20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2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22对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的审查
    2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24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25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
    26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27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合法性
    28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生效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2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
    30对委托人同代理律师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予保护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提供保全担保的数额
    2保全担保可以采用的形式
    3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保管
    4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否使用问题
    5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6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7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8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9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10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11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12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3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14诉前保全的程序
    15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16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17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18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19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
    20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
    2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22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23对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
    24先予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25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26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28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9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0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1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2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33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条件
    34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
    35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36诉前禁令的管辖
    37对于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临时措施的适用
    38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39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40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41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42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3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4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45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46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47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48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原有的保全措施
    49对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时原保全措施及时恢复
    50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财产保全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2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而申请复议的期间
    3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拘禁债务人违法
    4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
    5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6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的制裁
    7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8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9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有涂改、损毁、抽取行为的处理
    10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第十章 诉讼费用
    1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
    2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3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
    4抗诉案件当事人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
    5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7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8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9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的案号和受理费
    10涉农及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11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12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13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不按撤诉处理
    14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1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3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
    6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7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8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
    9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10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1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1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13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
    1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15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16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17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18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19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应予受理
    21依新情况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应作为新案起诉
    2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23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24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25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26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27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
    28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
    29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30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3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32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33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4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35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
    36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37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3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39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40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41就公证书的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2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43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44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45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冲突的处理
    4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47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
    48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
    49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
    50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51专利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5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53涉及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5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55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56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不予受理
    57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发纠纷的受理
    58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59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的案由
    60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可以起诉
    61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62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6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
    64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65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66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
    67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68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69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70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因认购股权资格引发的诉讼不予受理
    71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应予受理
    72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纷争应作为公司纠纷案件受理
    73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
    74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75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76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
    77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78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79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80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
    81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
    8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83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85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86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87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88“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89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90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91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92劳动争议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区别
    93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94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
    95应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96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97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9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9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100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
    101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102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103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10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0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106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107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108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109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110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111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112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13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14企业法人解散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115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
    116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11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118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119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120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121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受案范围
    12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
    123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
    124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125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26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12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29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30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32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133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34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135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136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受理
    137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
    138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39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140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141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142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
    143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
    144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145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
    146涉军案件的范围
    147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148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149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
    150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151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52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
    153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154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155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56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157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58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59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60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61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62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163甲地法院受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诉讼,乙地法院受理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164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65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66“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167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
    168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169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170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处理的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171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
    17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173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174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的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175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
    17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17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
    17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179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180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181反诉受理标准
    18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183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184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185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受理问题
    186涉灾案件的受理问题
    187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188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189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90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191新民事诉讼法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
    192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而是受理问题
    19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194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195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196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19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198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199本诉撤诉后对反诉的影响
    200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201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202涉灾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更换
    203涉军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204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理
    205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206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207劳动者、用人单位均起诉同一裁决的应当并案审理
    208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
    209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210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1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212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213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214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215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216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217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涉及权属或侵权纠纷的处理
    218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219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220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221无效婚姻案件不予准许撤诉
    222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
    223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22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22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226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22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22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稳定性非中止诉讼的理由
    22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230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231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232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
    23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中止审理
    234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235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236判决结果或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
    237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的送达
    238人民法院对查阅申请的审查处理
    239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规则
    240裁判文书不可以引用宪法规定
    241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42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
    243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冲突的处理
    244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调整
    245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246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
    247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248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249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
    250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251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252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25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
    254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255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
    256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257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258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司法处理原则
    259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260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261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
    262协调解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争议的方法
    263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
    264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265刑事上未经追赃对民商事案件受理的影响
    266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267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268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269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
    3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判决依据
    5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6简易程序送达方式的简便
    7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
    8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9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不利后果
    10留置送达的范围、条件及其例外情形
    11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
    12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简便方式传唤
    13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14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适当放宽
    1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前准备阶段的简便
    16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
    17民事简易程序适度放宽了当庭举证条件
    18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
    19调解书生效的条件与时间
    20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21民事简易程序中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
    22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
    23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2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送达及简化
    25缺席判决及判决依据
    26简易程序对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保障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3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选择适用
    4诉讼请求包括有对利息的主张时,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判断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6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7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义务
    8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答辩期和举证期
    9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10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程序
    12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13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
    14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申请再审
    15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
    第十四章 公益诉讼
    1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3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4数个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
    5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6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7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8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9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0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
    11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准许撤诉
    12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13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14消费者公益诉讼
    15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6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17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18税务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3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没有明显过错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谓
    5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8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9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
    10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后的审理
    1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十六章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区别
    5正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的关系
    6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要件及程序
    7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9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10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审判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1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1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1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15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解除执行措施
    16案外人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意图解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的错误无法律依据
    17被执行人签约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情形下,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18案外人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救济途径的区别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诉讼主体
    2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3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
    4二审法院径行判决的情形
    5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6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可予以维持
    7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直接审理的处理
    8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限制
    9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10原审判决与关联案件的判决认定形成根本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案件应发回重审
    1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
    12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立合并的处理
    13二审期间依据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1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处理
    15一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6二审程序中为调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17一审判决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18二审程序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19一审程序中所作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具有拘束力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1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归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被继承人以外的人
    2申请宣告死亡案件
    3涉灾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的处理
    4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5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6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
    7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
    8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9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0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11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12司法确认案件的收费
    13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确定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
    14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既判力
    15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途径
    16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处理
    17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处理
    18对瑕疵调解协议的处理
    1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20申请实现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2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公告送达,依法酌情作出裁定
    2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2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受理的规定
    2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以登记为限
    2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恒定
    2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2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2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
    29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取得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把握好审判监督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3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司法政策的把握
    4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5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
    6双方当事人一并申请再审的处理
    7申请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处理
    8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9案外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10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处理机制
    11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12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及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资格
    13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14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15应申请检察监督而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情形
    16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17应分情形决定撤诉类裁定可否申请再审
    18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一审判决的再审
    19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
    20发回重审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
    21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22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处理
    23对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2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25申请再审期间的把握
    26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不一致的衔接
    27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再审的处理
    28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29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30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
    31再审审查的期限
    32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组成
    33再审审查的裁定结果
    34径行裁定审查方式的适用
    35提起再审裁定的署名
    36再审法院的确定
    37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8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39再审审查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40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条件
    41当事人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后再以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42“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理由
    43股东代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公司申请启动再审
    44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时的处理
    45当事人放弃原审程序中诉讼权利而申请再审的处理
    46当事人变更申请再审理由的审查
    47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
    4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49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案件的管辖
    2法院受理支付令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4督促程序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外国货币
    5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对督促程序的适用
    6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7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后续诉讼
    8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9拖欠劳动报酬的可申请支付令
    10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
    11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管辖
    2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3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4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5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否提供担保问题
    6申请人和申报人提起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7票据纠纷的审理程序
    8因伪报票据丧失而不知晓未申报的属于正当理由
    9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未申报的属于正当理由
    10撤销之诉的被告及对除权判决效力的认定
    11遗失金融债券不可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
    12股票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1执行工作基本原则
    2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
    3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4关于规避执行的应对
    5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倒签合同、虚构房产买卖事实、规避执行的防范
    6涉军民事案件的执行
    7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执行
    8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
    9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10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形
    11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变更执行主体
    12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由清算组行使权利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被整体出租时的处理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时被执行人的认定
    15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
    16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时的执行
    17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应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更名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8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20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1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股东出资不到位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中股东将公司股权变卖、新股东加入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22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倒闭或解散的,变更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3不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财产
    24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执行
    25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26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2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执行
    28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行承担其民事责任
    29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30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出或毁损灭失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31股东过分控制公司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2应追加被执行人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人
    33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形
    34在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35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
    36被执行人股东变更不影响执行
    37不可追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38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的处理
    39不得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40会计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不得追加会计事务所为被执行人
    41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未经审理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
    43不能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44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45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46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47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48企业投资者在欠付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
    49执行程序中认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2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指任一方当事人
    3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的规定
    4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
    5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在法院当面办理
    6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7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8对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9港澳居民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10涉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1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2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1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程序豁免
    14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
    15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16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7当事人没有协议约定管辖,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由与诉讼有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章 仲 裁
    1仲裁案件的编号
    2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3仲裁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4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
    5一方当事人发出缔结仲裁协议要约,对方未明确答复不构成默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
    6仲裁庭无权对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第三方的纠纷作出裁决
    7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认定
    8因合同中部分变更条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
    9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认定
    10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11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关文件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认定
    12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13从合同约定仲裁时案件的管辖
    14关于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15合营企业不受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6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不受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7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
    18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理解与适用
    19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的处理
    20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21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22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23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4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应予以诉权保护
    25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裁决
    26或裁或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27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的约束力
    28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9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30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
    31无权代理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32仲裁协议显失公平情况下的效力认定
    3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34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35默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6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
    第二十五章 附 则
    12015年民诉法解释适用案件的范围及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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