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体论的角度对刑事侦讯的认识,实际上是对刑事侦讯作为一种行为的认识。刑事侦讯是一种具有权利属性的行为,但刑事侦讯的权利属于并非意味着刑事侦讯者的一种权利,相反它是一种典型的权利表达方式。将刑事侦讯作为一种权利表达的固有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侦讯自身结构性的要素看,西方刑事侦讯中侦讯者与应讯者的关系也非平等和均衡的关系,其侦讯结构属于一种程序性结构,程序性结构具有价值中立的特点,我国刑事侦讯及整体侦查结构也应向程序性结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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