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客观存在,想砸烂一切文化传统来建立新文化很难实现,只有在现代化的经济政治标准下,既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又引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而这又必须首先了解和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
王召棠,1926年3月生,浙江东阳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1年9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同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制史研究生。
先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任教。曾任复旦大学“法国政治”硕士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1979年后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律古籍研究所所长,法制史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上海市法理与法史研究会总干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
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6年退休。1999年获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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