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实的对接,要做到虚实相间。 “虚”指的是法律的价值,“实”指的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的价值只有内化为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最终落实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才能被实现。反之,如果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不能诉诸法律规范建构,对法治的良好愿望就会落空。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更愿意法制领域少研究些虚的主义,多研究些实的问题。当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最终要落脚在法律概念上,而法律概念本身并不是没有灵魂的躯壳,其自身就承载着价值,概念的推演过程绝非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实现过程,而是一个包含着价值取舍的辨证推理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向社会开放的。因此,在法学研究、法律实践过程中,也要避免陷进概念法学或严格规则主义的泥淖,只见概念不见价值。其实,大而无当与机械司法本质上并无不同,二者都是·法学方法论缺失的必然结果。倡导虚实相间正是《判解研究》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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