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可接受性则表现在法官尝试在不违背法律和法理的前提下,适用民间规则,以解决因为公民对法律的疏离而产生的抗拒心理,以具有亲和性的民间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服务性则集中地表现在既服务于社会、公民,也服务于执政党。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能动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的司法能动不同,就把此种司法能动抛除在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之外,甚至先人为主地认为,中国目前所展开的司法能动活动,无需在理论上进行探究。
在笔者看来,不论你赞同它,还是反对它,都须以研究它、总结它为前提,否则,只能造成所谓理论与司法能动之实践的互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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