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代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好糊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摒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进让那个犯罪的形式政策和治理模式从严苛转向宽和,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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