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开始,人类迈入了“四海一家”的时代,“华夷隔绝之天下,成为中外会通之天下”。鸦片战争陷中国于百年屈辱之境地的同时,“西人以利为先”的思想也启蒙了国人的重商主义。国人意识到,“惟有利而后能知义,惟有利而后可以获利”。“惟利”、“获利”的动机促使西方金融理论被引人近代中国,并作为“振兴商务”的理论基础,得以广泛传播。外商在华银行所获巨额之利,也驱使国人自省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落后与不足。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国人开始转向新式银行的建设。1897年,第一家新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由此揭开了中国银行业建设的幕布。
在银行业领域规范化、金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中,鉴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人们呼唤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以法律手段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基于此,清政府启动了银行的立法建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十六日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此为吾国有银行法之始。”“1947年的《银行法》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
在近四十年的立法进程中,历届政府主观上都曾尝试建立一个既吸收世界最新法制成果,又符合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并为之付出了努力。但是,动荡的政治局势、阶级利益的对立、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脱节等因素限制了银行法的实施绩效。
本书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加以梳理,从资本组织法律制度、内部组织法律制度、分支行法律制度三个层面,对银行法的内容、立法意义、立法缺陷、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解析;同时,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及产权演变、内部治理机制、分支行设置等法律问题纳入考察视野,试图概括、归纳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
本书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
导论介绍了本书的选题缘由,回顾近现代银行法制研究的成绩与不足,阐述研究脉络与探索创新之处。最后,针对书中“银行组织法律制度”、“银行法”等概念作出界定,以便使研究规范化。
第一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建立。本章从社会历史变革的角度,介绍了转型时期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状况、银行组织建设思想,为近代银行法制研究作好背景铺垫。近代以前,中国曾出现过数量繁多、名称各异的信用机构,如泉府、质库、票号、钱庄等。这些机构与西方资本主义信用机构银行有着本质区别。随着近代自然经济的解体,票号因组织形式、经营机制等缺陷,无法适应外部环境而消亡。钱庄则因与时俱进地改变了经营及组织制度,获得了新发展。这一时期,在中国势力较大的金融机构是外商银行。外商银行为了配合列强政治、经济侵略的需要,进入中国。它助长了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但是,它同时也带来了以股份公司制为主体的银行制度,为本国银行的设立作了示范。在国人千呼万唤声中,本国银行姗姗而来,并后来居上,与钱庄、外商银行并立为近代三大金融机构。
本国银行的兴起是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自然经济的瓦解、民族资本工业的创建以及外商银行的刺激等。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银行理论、银行建设思想的传播。知识分子严复、谢霖、李徽通过著书立说,阐述了如何建设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本组织制度。他们一致认为,股份公司制是最佳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内部组织建设方面,清末官员鹿传霖、银行家陈光甫等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他们在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论述。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分支行制度,清末官员盛宣怀,银行家程本固、周作民等认为,应以实际经济需要为基点,以事权集中制或统账制的方式合理设置分支行。
第二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立法。本章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以阶段论的观点,论述了近代中国银行组织立法的产生、推广及强化的演变过程,并围绕银行组织立法的法律渊源、资本组织的立法演进、内部组织的立法演进、分支行的立法演进、组织法律制度与钱业习惯法的冲突等问题展开探讨,最后从立法意义、立法特色、立法缺陷等方面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制进行评议。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民国时期的发展完善,以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形成了兼具英美与大陆法系特征,独具中国特色的银行法体系。它引入了股份公司制的资本组织制度、三权制衡的内部治理制度、总分行制度等新金融制度,实现了制度创新。同时,它丰富了近代民商法的内容,有利于打破“以刑为主”的一元法律传统,推进司法、公法并存的二元法律制度建设。但是,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近代银行法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概念不规范、立法内容互相抵触、立法思想与实践脱节、司法困难等。
第三章,资本组织法律制度。本章至第五章探讨银行具体组织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近代中国银行资本组织制度的引入与展开。此节简要回顾了股份公司制在西方产生并适用于银行业的历史,阐述了近代中国银行业引入与普及这一先进制度的过程。第二节,官商合股银行之资本组织:中国银行个案研究。此节通过中国银行官商股份的变化、资本组织建设的历程,考察官商合股银行在争取产权独立、制度创新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探索。第三节,私人股份银行之资本组织制度。此节以通商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个案,分析官僚军阀为主体、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银行在资本构成、股权结构上的不同,说明股权结构化对改善银行经营效率的作用。第四节,资本组织制度之创新。此节归纳近代银行在资本组织方面的创新之处。
第四章,内部组织法律制度。本章以四节篇幅,从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内部组织的创新等方面,解析近代银行内部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权力机构。此节主要介绍近代银行股东与股东会,董事、董事会与监察人的构成及特征;同时,通过对金城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章程的分析,了解近代银行股东会的类型、召开及职权,董监会的组成、人员结构等。第二节,执行机构。此节主要介绍总管理处及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探求内部组织三权机构的设置、运作。第三节,内部管理制度。此节从职员的录用提拔、收入待遇、奖惩作息三个方面,介绍近代银行人事管理制度。第四节,内部组织制度的创新。此节从内部组织机构的优化、人事管理的人性化以及内部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总结近代银行内部制度的创新之处。
第五章,分支行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分支行制度概述。此节主要阐述银行组织形式的类型、分支行在中国银行业的适用与普及。单一制与分支行制作为主要的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基于经济、传统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银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度。同时,此节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为例,具体介绍了分支行制度在近代银行业的确立过程。第二节,分支机构之设置。此节介绍近代银行在国内、海外分支机构设置所依据的原则。
第六章,归纳与设想。本章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归纳总结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并从中借鉴经验,构想当今银行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本章主要内容分为三节:第一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现代特征。此节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参照,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在组织制度方面,近代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与活力,故能取而代之。第二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本土特色。移植至中国土壤的银行制度呈现出异于西方银行制度的一些特色:官商合股的股份制,“官利”股息分配制,政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机制。第三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影响主要为促进了近代银行业的发展,壮大了民族产业,约束了新中国银行制度的构建。近代银行立法模式给当今银行法制建设以启示,我们可以加以参考,在商业银行法之外,另订专门银行法,以弥补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失。此外,还可以借鉴近代监管立法,构建统一标准的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修正我国“内外有别”的监管制度。最后,注重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结合,正确处理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也是历史给予的启示。
最后,本书在结语中指出,我国银行法现代化的逻辑轨迹是:以移植为途径,以国际化和本土化为目标,体现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互动。该部分结合法律经济学、法文化学等基本理论,阐述银行法国际化以法律移植为途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以及其实现方式;分析中国传统观念、商事习惯对银行法的冲击及银行法的本土化表现;试图就新时期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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