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商法”(Handelsrecht)这一概念如无特别说明,仅指《德国商法典》的第一编总则、第三编商事账簿(早先也是总则中的一部分)和第四编商行为的内容,而不包括商事组织、证券、票据、保险、信托、海商等商事特别法,尽管它们中间的有些规定(如商事合伙和海商)也出现于《德国商法典》中。从这一意义上说,德国学术研究和教学中的“商法”概念类似于我国商法学界通常使用的“商法总论”概念。
作者简介
杜景林,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五常人。1981-1986年就读于同济大学建筑材料工程系,1986-1988年就读于同济大学科技德语中心研究生班。自1988年起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为对外经济贸易教授。
卢谌,女1964年生,上海市人。1981-1986年就读于同济大学机械工程系,1986-1988年就读于同济大学科技德语中心研究生班。自1988年起任职于对外贸易大学。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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