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转换经济模式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变革还远远赶不上经济生活本身的发展速度,别特是当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我国的经济性质定义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后,这种旧的法律意识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现象愈益突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观,已成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建立新型的法律观是促进我国经济模式转换的必然要求
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我国新型经济模式的雏形,将我国的经济形态确定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的胜利成果,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我国当前正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两种体制同时并存,同时发生作用,由于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旧的体制则因丧失其原有的经济条件而在许多方面失去效力,这就使管理上势必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真空”或漏洞。另一方面,就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来说,其实质无疑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和既存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只要进行改革,就必然要触动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新的利益关系的合理格局也不可能很快形成,从而会出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和矛盾,出现种种机会不均等现象。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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