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经营与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布于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等。
《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重大影响: (1) 明确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有利于减少房产纠纷,同时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2)创立了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3)新的不动产担保规定,厘清了开发商与银行间的信贷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开发商融资。 (4) 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加大了城市的拆迁难度,显著增加开发商的建设成本。
对于房地产的管理,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部法律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从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划拨或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交易、转让、抵押以及租赁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制度。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我国原有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将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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