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的同时,商业贿赂也逐渐跨越国界,发展成为全球性事物。跨国公司等主体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大量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得竞争优势,以致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此,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商业贿赂作为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问题被提出来。这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称为“海外腐败”、“海外贿赂”或者是“跨国商业贿赂”。相对于跨国商业贿赂实践而言,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滞后的。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标志着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形成。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使得美国公司丧失了大量的海外市场和国际竞争优势。美国在其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力在多边层面推行跨国商业贿赂法律。
美国推行其《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最重要的成果当属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反国际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公约》(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公约》),以及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措施是上述两公约为治理跨国商业贿赂所确立的重要措施。但与《经合组织公约》不同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从主动行贿方即贿赂供应方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同时也从消极行贿即贿赂需求方规定了治理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直接界定为“贿赂犯罪”的有三类:一是贿赂本国公职人员;二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三是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其中涉及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有:行贿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罪、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受贿罪,以及跨国私营部门之间的行贿罪与受贿罪等。我国政府积极地参与和支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持续发生数起有关跨国商业贿赂的案件,从2004年所谓的“朗讯门”事件,到被美国查处并处以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的天津德普医疗公司的“天津德普行贿案”。一时间,“跨国商业贿赂”成为我国各大报纸杂志登载的热门话题。但是.我国目前仍缺乏相关治理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从我国进行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条约的实践或履行,还是从构建我国反海外商业贿赂立法,打击我国日益严重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出发,研究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都是必要的和及时的。
本书作者袁杜娟是我指导的学生,2007年完成其博士论文。本书是其在博士论文基础上进行再研究而完成的。作为老师,对于学生的每一个成就,都由衷地感到自豪与高兴。我十分愿意将作者的新著介绍给读者。
跨国商业贿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跨国商业贿赂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私营部门对公营部门的贿赂行为,即一国公司或个人对外国公职人员实施贿赂的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商业贿赂的含义也在发展,呈现出更广的含义,即不仅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私营部门对公营部门的贿赂行为,而且还包括私营部门对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本书主要以狭义意义上的跨国商业贿赂为主进行研究。
由于国内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少,本书大部分资料来源于国外学者的论文、著作,因此,关于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本书在很多方面都属于国内研究尚未涉及的领域。本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从国际、国内法角度对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对于国内法的代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除了对其基本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外,还对其域外管辖以及执行效力等法律问题,包括其对中国在内的转型国家适用的困境及启示进行了说明。对于国际法角度的规制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从国际刑法和国际经济法角度对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具体:而言,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分析视角的创新。本书不仅从国际刑法角度对《经合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则及国际合作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而且,还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角度出发,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属于贸易壁垒,是否应在WIO多边框架下进行谈判,以及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要主体跨国公司实施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等进行分析阐述。
二是不仅从应然角度而且从实然角度对跨国商业贿赂法律进行分析,进而从中得出国际社会跨国商业贿赂法律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三是本书最后从我国既作为跨国商业贿赂的需求方,又作为跨国商业贿赂的供应方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如何治理跨国商业贿赂。一方面,从跨国商业贿赂的需求方层面,我国经济日益全球化,近些年跨国公司成为我国商业贿赂最大的实施主体,我国应当完善商业贿赂法律制度及其执行机制,打击跨国公司在我国疯狂的商业腐败行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我国跨国公司将可能遍及世界各个角落。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国家规制海外贿赂的模式,建立我国的反海外商业贿赂法律制度,从跨国商业贿赂的供应方层面对海外腐败行为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规制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度并未根本建立,研究美国等国家以及国际上关于治理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为我国进行相关立法提供经验借鉴。但另一方面,跨国商业贿赂治理国际化运动是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等国家价值理念的体现。对于具有很深厚的民族文化、道德特性的跨国商业贿赂而言,我国应当更多地考虑国家立法传统或习惯、国家和民族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迎合西方价值理念或者所谓的“时代潮流”。本书对于完善我国的商业贿赂法律制度以及构建反海外商业贿赂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但是,在完善或构建相关立法时对于如何围绕我国民族文化、立法传统或习惯,更多地考虑本国利益等方面仍嫌不足。我希望作者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跨国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真正建立或完善提供更加深刻的论证。
县为序。
沈四宝
2007年7月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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