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说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这句话从某个侧面描述了企业通过相互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来谋取高价的倾向性。在反垄断法中,我们将企业间达成的这种协议称为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又叫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行为,是在商贸领域中最为普遍、危害性也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它的主要形式有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和划分市场等等。
垄断协议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制实体内容之首,其中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和审判实践,均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垄断协议规制体系。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通过协议垄断市场的行为,并对竞争构成了严重的限制。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竞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而新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因此,对垄断协议及其规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对垄断协议及其规制的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垄断协议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背后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垄断协议的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另一方面,在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过程中所广泛运用的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其考察因素、判断标准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在竞争法律制度相对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与垄断协议及其规制有关的细节都在其案例中得到了体现。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事实的剖析、法官论证逻辑与思路的考察、立法目的和社会公共政策的诠释,我们更容易发现欧美竞争法在垄断协议规制领域的态度变化,对生硬的法律条文能有更加丰富的理解,对执法机构的倾向性及其存在理由也能有更合理的把握。以上这些,都是我们进行单纯的理论研究所无法实现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和掌握,也能够为我们未来的反垄断法实践在违法性判断、相关市场界定、救济方式选择、诉讼中的举证等方面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对欧美竞争法上浩如烟海的判例进行了仔细的挑选,现今能够进入这本案例集的判例大都是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规制领域经典性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我们也在分类的基础上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概括性的评述与总结,希望它能够对未来反垄断法的教学、执法机关细则或指南的制定、执法过程的指导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近年来在案例教学与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继2002年底《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出版受到学界的广泛回应之后,这本案例集是我们精心推出的一项专题性研究成果,今后我们也将针对反垄断法的各个领域陆续推出专题性的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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