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说明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等“执行难”现象,以及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完备等问题,已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鉴于此,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的重点就是修改执行程序。该决定对执行程序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其一,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其二,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其三,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更好促使当事人履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四,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一,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其二,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第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1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延长了执行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为了解决执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大量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
为了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中执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在执行实践中加以运用,我们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同志共同撰写了这套《中国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
《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疑难问题解答》是其中一种。本书以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近年来新出台的有关执行司法解释为主线,结合执行工作实践与现行有关执行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对执行工作和执行法律适用中的重点、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按章节顺序并分专题,以简明扼要的问题解答形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系我国出版界目前执行法律实用问答类最新业务工具书。
我们编写此套丛书尚属创新之举,可采的经验不多,加之我们学植未深,书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00七年十二月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