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用革命性来概括环境法的特点是再恰当不过的。它
像一头不怕虎的初生牛犊,带有勃勃生气, 向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
学理论提出了挑战,过去人们所津津乐道的那些构成传统法学理论
的完美概念、权利一义务范畴以及法典的抽象性、逻辑性和可演绎
性正在受到可持续发展标准的重新审核。一方面,公共性私权与个
体性公权竞相涌现、政策与法律的界限日益模糊、公法与私法曰渐
交融,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已不是偶然的和个别的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新的术语的出现也使人感到应接不暇:可持续发
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公众参与、严格责任、公平责
任、以天计罚、双罚及多罚等。难怪国外一些学者在惊呼“环境
法是最不讲道理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环境法是本世纪
带动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
事实上,革命的环境法也带来了传统部门法的变革,从大陆法
系国家对“不可称量物”的保护和“近邻妨害”概念的出现,到
英美法系侵权法领域市场份额责任的确立;从亚马逊河流域开发与
保护条约的签订,到太空垃圾的控制性立法;从日本的四大公害病
判决到美国的环境纠纷调解程序;从法体系到法制度、从国际法到
国内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无一不在发生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变化。
如果说环境法的革命性是对世界各国环境法的理性认识,那
么,用“我们需要一场变革”来概括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现
状是合适的。
中国的环境立法始于1973年,几乎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早
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很多国
家都还在承诺积极开展环境立法的时候,我们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
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的确,中国自进
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立法真正走上了“快车道”,没有哪
一个领域能够像环境法一样,几乎是年年有法律,甚至是一年有几
部法律通过。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中国环境立法发展最
为迅速的年代里,淮河形成了全流域污染、珠江流域尤其是珠江三
角洲的污染问题也曰益突出,一再有报道说某些严重污染的城市或
地区已经没有青年符合征兵的身体条件,中国的某一城市已成为全
世界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长江源头的冰川
正在缩小、长江流域早已是连年水患、黄河严重断流、水土在流
失、草原在退化、森林在消失……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中国,
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
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中国的法律
“无用”、“无能”。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 “摸着
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同样是环境立法的主要指导思
想。在这种思路下,既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也缺乏
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更缺乏厚实的理论基础。其结果
是必然的:一是中国环境立法变动性大,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
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的完整的规定;二是立法的合理性
差,各部门分别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已有利的法律、法规,
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这两种现象与中国环
境法发展中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重实践,轻研究”以及
法学家的作用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密不可分。在中国并不缺少环境
法,而是缺少能够作为中国可持发展的基础的合理的环境法。在此
意义上,我以为: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没有理论基础
的环境法不可能是理性的环境法。
理论革命的道路并不平坦,它所牵动的并非只是理论本身!
两年前,在我开始构思一本环境法著作的时候,并没有目前这
种思想和认识。只是希望构筑一个完美的环境法理论体系,为中国
的环境立法作诠释。最初,我提交给出版社的大纲也正是这样的一
个自以为荣的体系。整个构思的重点在于从“全新角度”认识中
国环境法,建立环境法的理论。按照这一思路,到1998年暑假前,
我已经完成了20万字的写作,对于年底交稿充满信心。
然而,1998年七八两个月的一场特大洪水,对我而言,真的
不堪回首。至今想来仍难以释怀:首先是对洪水的震惊,其次是对
自己思想的怀疑。后者所造成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前者。还记得
1998年的最大洪峰到达武汉时,我正在海南出差,几乎所有人见
面的第一句话一定是问“武汉的水怎么样了”,接到朋友从四面八
方打来的电话也是“你们家怎么样,房子淹了没有?”我则每天必
打一个电话回家问水位,时刻关注水情。在洪水肆虐的两个月中。
打开电视迎面而来的是军民抗洪的场面,从飞机的舷窗望下去我的
家乡周围是一片汪洋,武汉犹如一个孤岛。到处是抗洪的口号标
语,时时可以听到抗洪的歌声, “战胜洪魔”成了中华民族的力量
源泉。然而,“洪魔”一词却引起了我的如潮思绪: 曾几何时,作
为母亲河的长江变成了妖魔鬼怪,作为生命之源的水变成了人类生
命的灾难?曾几何时,人们便将自然作为了征服的对象,虽然
“我们一定要夺取抗洪斗争的胜利”的呼声震天动地,但在长江一
次又一次的洪峰到来时,人们除了加固堤防、扒口泄洪以让洪峰通
过以外,面对自然的力量,我们的胜利何在?保住了武汉就是胜
利,那么,淹没在水、中的几十万亩农田、几百个村庄是什么,上千
亿的经济损失是什么,也是胜利?水患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几十
年来,我们哪一年不防洪不抗洪,今年抗过了,明年后年呢?为什
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长江汛期依然,为什么到1998年并非历史最高水位和最大流
量的洪水却造成了有史以来的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大、干流
支流同时泛滥的全流域水患?这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天灾,多少是人
祸?环境保护是写进了宪法的,并有多部法律、法规在规范资源开
发利用与保护,环境法制度在水土保持、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到底在
如何发挥作用?它们应该为缓解人类与自然严重对立的状态做
什么?
诸多的问题困扰着我,迫使我反思自己过去的许多研究,特别
是正在写作的著作。我开始怀疑自己的写作目的、怀疑自己的思维
模式,甚至怀疑自己的能力。在这种状态下,根本无法完成原稿,
几乎近半年时间完全未能动笔。惟一能做的是将已完成的20万字
化为灰烬。
现在的这部书稿,是“蜕变”过程的反映。首先是自我反思、
自我批判、走出自我的结果;其次是对环境法的现状与未来重新评
价与定位的产物。也许,读者会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批评氛围,字里
行间难免有火药味。但真的是“爱之深”、“恨之切”,更何况,就
在1999年,我在写作本书的时候,长江又经历了一次不亚于1998
年的大水灾。作为环境法研究者,对此决不可能无动于衷。
在这本书中,我已无意构筑一个精美的理论框架,只是希望为
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探索。正如我前面所言, 中国
环境法的革命既建立在环境法的革命性基础上,也建立在对中国环
境法现状的理性认识之上。我通过对环境法革命性的认识所提出的
中国环境法革命的诸多设想,与其说是想建立一个环境法的理论,
不如说是提供一个引起大家批评的“靶子”。如果该书或其中的一
些观点能被“群起而攻之”,我将十分欣慰和满足。环境法学界没
有争论的局面太久了,我渴望争鸣与思想的碰撞。
本书的结尾,我收入了4篇最近发表在报纸上的小文章。首先
表明对现实的高度关注,更重要的是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一种
探索。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给了我这次自我革命的机会,也感谢
本书中引用的参考书籍、论文的作者。没有他们的思想,就没有我
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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