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
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
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
力的性质和限度。这个问题,很少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予以提
出,更从来没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加以讨论,但是它却在暗中深
刻地影响着当代一些实践方面的争论,并且看来不久就会被公认
为将来的重大问题。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意义说,它几
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不过到了人类中比较文明
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
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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