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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
    编号:30063
    书名: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
    作者:邢立新编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6月
    入库时间:2007-7-27
    定价:4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近两三年,常听一些立法工作人员或起草组成员谈到破产法将出台的消息,但基于
    对破产实务的认知,笔者对此总是将信将疑。2006年8月27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
    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不能不让人感慨
    立法的进步。破产法历时10年的立法过程,充斥了争论、调整与变化,而最终能够以崭
    新的面目出台,实属不易。
    毋庸讳言,法律理念的进步与影响深刻地体现在新<破产法)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具
    体来说,从法律体系看,新<破产法}拓宽了适用的主体,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其他
    各类性质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统一化,对于各类法人企业请求破产保护打开了方便之
    门,使之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法;调整和完善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是在保护债权
    人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和对职工利益的维护,体现了“拯救法”的特
    征;引入管理人制度,既扭转了破产清算组的行政色彩与非专业化弊端,又完善了介入破
    产程序的时点与程序本身的对应,有利于破产程序中法院止于主导,而管理人负责管理
    与清算的法律定位;而有关债务人诉讼案件的独立审判,是规避以往一概合并审理并一
    裁终审的效率绝对优先的弊端,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实体与程序权利的妥善保
    护。从相关规定看,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的划分,无疑是对民商法理论中撤销权
    的更妥当的移植与衔接;破产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争议的诉讼解决,以及破
    产程序中对债权异议的诉讼解决,则是对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的科学划分,体现了对破
    产程序效力的局限和约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和优先清偿,管理人和债权人会
    议职责的确定等,无不体现了新破产法在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进步。
    新<破产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破产实务界产生巨大影响:
    其一,<破产法)适用主体的统一和拓宽,相关保护、拯救制度及破产程序规则的设
    置,将使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
    这一狭窄的主体,虽然其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作为其他性质企业的破产依据,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关制度的不协调、破产程序
    的过于原则,使司法实务中非国有企业难以真正适用破产程序。而司法机关基于破产程
    序规则的粗放和不具操作性,往往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持观望或极端慎重态度。除了
    政府参与下的国有企业破产,法院对于其他企业的破产大多会通过设置立案障碍、过于
    严格的文件要求或审前有关事项的承诺等,来达到减少破产立案的真正目的。
    新<破产法)的出台无疑将会改变这一局面。首先,新<破产法A的主体适用的统一
    性,使破产主体清晰明确,破产案件程序统一,大量过去不知所终的企业将走向破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往大多通过特殊的清算程序解决,而<破产法)的出台将使其归于统一;
    其次,破产保护、拯救制度的设置,将使大批陷入财务困难但无意破产清算的企业提出破
    产申请,在破产制度的保护下实施重整与和解,获得喘息之机,从而走出困境。过去在政
    府主导下的重组没有破产保护措施,重组的困难重重,而利用破产程序完成重整过程,则
    成为这类企业的新的选择:再次,破产程序规则的具体与完善,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
    性。随着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作出,破产程序的细节规则也必将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对案
    件审理的畏难心理也将得到调整,有关审理行为也会逐步规范,更加符合破产法的公正、
    公开、公平的原则。
    综上,法律的巨大变革带来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在这种前景下,从事破产法
    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等,无疑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业务发展机会。
    其二,管理人制度的设置,使专业管理人有了执业和接受管理的制度基础,其必将推
    动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
    我国旧法下没有破产管理人而实行破产清算组制度,有关清算组具有强烈的行政色
    彩,兼职和非专业性特征使清算工作实际由上级单位承担而难以保证公平和规范。破产
    逃债能够得逞不能不说破产清算组制度也是因素之一。
    新(破产法)则彻底纠正这一做法,从国外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设置了相对细致
    的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置备以及报酬的支
    付等,从而使该制度有了实施和操作的规则基础。
    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有志于此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清算机构人员等,能够
    以置备名册接受选择的方式被纳入管理并开展执业。新型的管理人职业队伍将由此逐
    步形成。其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在破产程序尤其是清算程序中,在该项管
    理人制度下,具有其他专业人员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以往的破产法
    律专业人员的缺失现象必将有所改善。因此,强化专业知识,适应和符合管理人的基本
    要求和专业水准,从而成为管理人职业队伍的一员,就成为有志于此的中介机构及其成
    员必然尽快解决的问题。
    其三,破产重整制度,既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管理经验和水准的平台,也对与破产重
    整相关职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之虞对企业实施的拯救与再建的系统工程,该
    工程事务庞杂、涉及面广,需要更多、更广泛的专业人士的加入。新<破产法》摒弃了旧法
    的破产整顿制度,移植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并加以改造。这一制度的确立并没有企业规
    模的限制,将会使金融专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在大量的破产重整程序
    中有了施展拳脚的舞台,并对企业的融资、重组、经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专家、财
    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了解,成为其在该程序中能
    够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
    面对新法出台及业务量放开的前景,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破产法律事务,必然对有志
    于此的人士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在这方面,本套书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笔者根据
    破产法律规定,在破产法律理论和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法下的有关法律问题、破
    产程序的具体操作模式等均作出相对细致且具有实务指导性的阐述,对目前法律未能规
    定的细节站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以期拋砖引玉,引
    导有志子企业破产法律工作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各利益主体,了
    解破产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具体操作和实务处理,从而规范各自的行为和提高专业化
    水平。
    感谢法律出版社给予这样的机会,能够让笔者暂时摆脱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浮躁情
    绪,得以静下心来潜心创作。创作之旅,既是研究新破产法的学习过程,也是多年来从事
    破产法律实务心得与感想的升华过程。因此,虽然充满艰辛,但也有种沉甸甸的幸福感。
    由于时间仓促及水平的局限,本书难免不能涵盖更多的知识点和实践中所有问题的
    解决方案,但有心者,或许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或一点智慧的点拨,
    从而开启通向业务核心的金桥,本书的功效即在于此。

    图书目录

    一 综合
    二 破产准备
    三 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 管理人制度
    五 债权人财产
    六 破产和共益债务
    七 债权申报
    八 债权人会议
    九 重整
    十 破产和解
    十一 破产清算
    十二 法律责任
    十三 涉罪问题的处理
    十四 跨境破产
    十五 其他
    本书共有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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